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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uclearoscar (bb)》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大哥大家好 : 小弟因為生涯規劃的關係要離職(私立高中 在私立高中教書受勞基法保障嗎??) :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大家 : 問題: : 1.我要寫辭職信嗎?? 還是口頭報告就好了?? : 只是怕口說無憑 學校反悔怎麼辦?? : 學校(聘約)規定離職前一個月要提出離職 我的新單位要11月要報到 : 所以我一定要10月底離開 所以最近一定要提出辭呈 : 若學校不答應我辭呢?? 我未經同意堅決離開會被告嗎?? : 2.教師聘書(聘約)背面上有註明 毀約要罰錢3個月 : 請問這項規定是合法的嗎 因為我可以不要離職證明 : 所以我要花這麼多錢買離職證明嗎?? : 謝謝大家幫忙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由於學校(我是指教育部或教育局主管的學校),並不在於勞基法規定適用的行業之內, 因此,相關法律主張並不適合用勞基法做論述。 主要也是因為教師性質情況特殊,勞基法並無法涵蓋,如果校方主張老師有教書才有薪水 那麼以一節課400元鐘點計算,要月入四萬元,豈不是要每週上課二十五堂課才有,那課前 備課,課後改作業考卷,校方都看不到,所以就不給錢? 這也就是說勞基法不適用學校的原因。 至於在法律無法規範的情況下,雙方合約是較為可靠的依據 不管聘約規定如何,它都屬於雙方合意之下的產物 如果以我觀念中的聘約,通常會有一個月前要提出,但不會有一定要學校同意才可以,因 你大可以儘管提出,而且要立即提出,如果學校不接受,用存證信函表示意思送達。 關於第二點有關罰錢的規定,罰三個月的薪水,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對價關係,而且我認為 這種毀約應該是指,未提前一個月告知,才能算毀約。 這項規定合不合法要看法院怎麼判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