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uclearoscar (bb)》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大哥大家好
: 小弟因為生涯規劃的關係要離職(私立高中 在私立高中教書受勞基法保障嗎??)
: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大家
: 問題:
: 1.我要寫辭職信嗎?? 還是口頭報告就好了??
: 只是怕口說無憑 學校反悔怎麼辦??
: 學校(聘約)規定離職前一個月要提出離職 我的新單位要11月要報到
: 所以我一定要10月底離開 所以最近一定要提出辭呈
: 若學校不答應我辭呢?? 我未經同意堅決離開會被告嗎??
: 2.教師聘書(聘約)背面上有註明 毀約要罰錢3個月
: 請問這項規定是合法的嗎 因為我可以不要離職證明
: 所以我要花這麼多錢買離職證明嗎??
: 謝謝大家幫忙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由於學校(我是指教育部或教育局主管的學校),並不在於勞基法規定適用的行業之內,
因此,相關法律主張並不適合用勞基法做論述。
主要也是因為教師性質情況特殊,勞基法並無法涵蓋,如果校方主張老師有教書才有薪水
那麼以一節課400元鐘點計算,要月入四萬元,豈不是要每週上課二十五堂課才有,那課前
備課,課後改作業考卷,校方都看不到,所以就不給錢?
這也就是說勞基法不適用學校的原因。
至於在法律無法規範的情況下,雙方合約是較為可靠的依據
不管聘約規定如何,它都屬於雙方合意之下的產物
如果以我觀念中的聘約,通常會有一個月前要提出,但不會有一定要學校同意才可以,因
你大可以儘管提出,而且要立即提出,如果學校不接受,用存證信函表示意思送達。
關於第二點有關罰錢的規定,罰三個月的薪水,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對價關係,而且我認為
這種毀約應該是指,未提前一個月告知,才能算毀約。
這項規定合不合法要看法院怎麼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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