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網拍糾紛衍生的誣告罪問題
時間Sun Oct 10 02:14:45 2010
※ 引述《GodzillaNeo (高橋祁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三年前小弟在網拍買到一雙球鞋假貨
: 然後一時氣憤罵了賣家,結果對方告我侮辱、我告他詐欺
: 侮辱的部份雙方達成和解。
: 而詐欺的部份因為賣家在被我發現賣假貨後有退我錢,並且要回假球鞋
: 我只有雙方的買賣紀錄及那雙假鞋的存證照片
: 所以因為罪證不足而賣家獲得不起訴處分。
: 問題:
: 此事已經經過兩年多,小弟在昨晚突然接獲警局通知
: 說那個賣家要告我誣告罪 !
: 請問
: 我當初是因為賣家賣我假鞋我才告他詐欺
: 這樣的案情會因為他罪證不足不起訴
: 會構成我的誣告罪成立嗎 ??
: 為什麼這傢伙會選擇在兩年多後才對我提出誣告罪呢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雖便抓二個判例就可以說您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第169條之罪。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5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192-
1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6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50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190-
19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
險為其要件,故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上訴人以被誣告人借米不還指為侵
占提起自訴,所謂借米不還,純為民事上之貸借關係,根本不成犯罪,是
其事實縱出虛構,被誣告人仍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即難論上訴人以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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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 ▂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 皿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 ◤◥ 最快球速:14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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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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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4.113
推 GodzillaNeo:感謝您的協助! 那賣家的心態真是令人不解 ... 10/10 14:11
→ m06:就是要跟你耗囉.. 10/11 03:33
推 ganbaday:聲請移轉管轄到離你近離他遠的法院,對方就活該了 10/12 07:07
推 globetk3:樓上這沒差 原告可以不用到場呀 被告才一定要到場 10/15 04:34
→ globetk3:原告只要書信堅持提告 書信拿出被告犯罪事實即可 10/15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