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GodzillaNeo (高橋祁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三年前小弟在網拍買到一雙球鞋假貨 : 然後一時氣憤罵了賣家,結果對方告我侮辱、我告他詐欺 : 侮辱的部份雙方達成和解。 : 而詐欺的部份因為賣家在被我發現賣假貨後有退我錢,並且要回假球鞋 : 我只有雙方的買賣紀錄及那雙假鞋的存證照片 : 所以因為罪證不足而賣家獲得不起訴處分。 : 問題: : 此事已經經過兩年多,小弟在昨晚突然接獲警局通知 : 說那個賣家要告我誣告罪 ! : 請問 : 我當初是因為賣家賣我假鞋我才告他詐欺 : 這樣的案情會因為他罪證不足不起訴 : 會構成我的誣告罪成立嗎 ?? : 為什麼這傢伙會選擇在兩年多後才對我提出誣告罪呢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雖便抓二個判例就可以說您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第169條之罪。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5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192- 1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6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二)第 50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190- 19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       險為其要件,故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上訴人以被誣告人借米不還指為侵       占提起自訴,所謂借米不還,純為民事上之貸借關係,根本不成犯罪,是       其事實縱出虛構,被誣告人仍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即難論上訴人以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名。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4.113
GodzillaNeo:感謝您的協助! 那賣家的心態真是令人不解 ... 10/10 14:11
m06:就是要跟你耗囉.. 10/11 03:33
ganbaday:聲請移轉管轄到離你近離他遠的法院,對方就活該了 10/12 07:07
globetk3:樓上這沒差 原告可以不用到場呀 被告才一定要到場 10/15 04:34
globetk3:原告只要書信堅持提告 書信拿出被告犯罪事實即可 10/15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