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舉例來說,
: 朋友跟我借10000元未還,他的NB在我這裡,
: 我跟他宣告說我要留置他的 NB 進行拍賣,或者他還錢。
: 這時候朋友可以強行取回 NB 嗎?
: 朋友來我這裡要強行取回 NB ,在拉扯的過程中NB有損傷,
: 那我要負賠償責任嗎?
分兩件事來看
一、一萬元
你朋友跟你借一萬元未還。
二、筆記型電腦
未說明筆電來源姑且判斷為你朋友借你。
這是兩回事
你可以就一萬元與他磋商,再不還就循法律途徑,但絕不可以自動將他借你的東西
當成抵押品。
前面成立
後面的取回NB是他的權利,如果在取回過程中受阻而導致NB受傷,你當然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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