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在加油站摔車!!!
時間Thu Oct 28 16:23:53 2010
※ 引述《nickpopy (nickpopy)》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99/10/28 早上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無受傷,亦無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無報警.......但加油站都有監視器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無
: 五、事實經過:
: 早上去加油站加油,結完帳要離開之時......
: 就在油槍前面..........發動引擎催油.......車子打滑摔倒.......
: 人無大礙.....但車子(一年左右新車)煞車器彎曲,還有我的不算名牌的coach包包
: 都被地上油污給污染了.....(我是因為加油站內....地上有一大攤油而打滑)
: 六、問題:
: 請問可以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跟包包的賠償嗎??
: 要如何求償,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要求償有前提。
所謂的前提係指該「油污」係由該加油站或其員工所造成且
導致顧客摔車,此時加油的顧客係可向加油站請求損害賠償
,就其法律依據如下:
一、按加油之行為,乃指顧客至加油站購買氣油加注致汽車
之買賣契約,亦屬為企業經營者(加油站)提供商品(
汽油)與消費者(顧客)間之消費關係,然從事經銷之
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
、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或債權人(顧客)與債務人(加油站)間之債務履行,
除主給付義務外尚有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不真正義
務四種,而就提供履行債權清償之場地安全部分,乃屬
附隨義務之範疇,即違反此義務者仍構成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或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一項、民法第二二七條
第二項、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九一條第一項前
段茲有明文,此合先敘明。
二、次按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就賠償
之方式而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或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二一六、二一三、二一四條亦有明文。
三、査本件情形,乃屬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
所衍生加油之服務(場地)造成消費者造成損害部分,
消費者係可依據消保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要求從事經銷
之企業經營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次査縱令無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亦仍可主張債務
人履行債務之場地未盡維護之義務,其債權人受領該債
權時導致受有損傷,對此債務人認係違背付隨義務,屬
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之加害給付,就此受損部分得向
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該系爭油污乃係附著於土地上
之工作物即加油站,就該油污造成它人之損害部分,該
債權人亦可依據民法第一九一條第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
償。
伍、就損害賠償之方式及方法而言,原則上機車損害係屬可
請求債務人回覆原狀,倘若無法回覆原狀或債務人不願
回覆原狀時,此時債權人可以用受損相同之金錢代價作
為請求。
六、程序法部分,本件原則上請求費用在十萬元以內,係屬
小額訴訟程序(民訴四三六條之八以下),同時亦屬強
製調解事項(民訴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建議
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在進行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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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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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9.229
推 ljwonlypc:推 10/28 17:06
推 darimgh:推^^~不過不是員工或加油站造成的 是不是就不得要求賠償各 10/29 08:14
→ darimgh:人覺得還有商榷餘地就是(: 10/29 08:14
→ Eventis:要商榷沒問題,歸責事由生出來就行了. 10/29 13:53
→ Eventis:生不出來的話就只好謝謝指教,依法處理Orz 10/29 13:54
→ Eventis:不過原文既然一開始就從消保法出發,從場所的不安全為基礎 10/29 14:00
→ Eventis:的話,歸責事由放在縱令以後進入不完全給付再提就可以了吧. 10/29 14:02
推 sakee:推 10/30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