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le (天氣晴朗)》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日前被房東控告妨礙名譽一事 在筆錄完成後
: 應該是進入法律程序了 就等檢察官傳我問話了
: 問題:
: 原先以為是我必須負舉證責任 舉證我所陳述的皆為事實
: 但是有些法律系的同學卻跟我說現在我算是被告
: 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 舉證責任應該是在檢察官身上
讓我們來看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原告舉出你的文章有妨害名譽一事作為證據,已負舉證之責。
檢察官看完之後,若認定文章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成立誹謗罪。
所以就條文字面而言,即使講的是真的,也成立誹謗罪。
後面的但書,能證明其為真實者,指的就是被告的舉證責任。
我還是舉一個反面的例子好了,
倘若我在八卦版發文,說某某立委通姦,
然後他去告我,這時難道要他舉一堆證據說他沒通姦,才能告我嗎?
: 我自己找了相關資料似乎也是主張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與原告身上
: 我的理解是檢察官跟原告必須證明我所言為假 誹謗罪方能成立
: 如此我便有疑惑了 當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
: 那麼檢察官要證明些甚麼? 證明我所言為真?
: 如此一來不願出面作證的室友也必須被迫做證嗎?
: 也有人說按照被告無罪推定原則
: 加上租屋心得這件事是可受公評之事
: 基本上不起訴機率極大
: 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否正確呢?
: 另, 當檢察官傳我問話時
: 是否一定要有律師陪同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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