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anbis (方正)》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話說最近在逛購物網站, : 由於需要正在研究工具, : http://buy.yahoo.com.tw/gdsale/gdsale.asp?gdid=1347863 : 但是在看到上面商品資訊時發現一點問題。 : 問題: : 在售後服務當中有提到取貨完成後均享有七天免費鑑賞期, : 但是在上面一點的商品規格中卻又用紅字註明, : 本產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除產品本身瑕疵,恕無法辦理退貨 : 這樣一來到底是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有效還是他的預先聲明有效? 消保法19條定位上屬於法定契約解除權(只要符合消保法上特種買賣) 消費者就可以在契約商品收受後或服務可得受領之日翌日零時開始(民120I) 就享有七日猶豫期之保障。 就現行實務上,就算是衛生用品或亦電子產品只要符合特種買賣,一律均適用 消保法十九條之規定,而因本條被定位為成法定契約解除權,就契約解除後, 應如何處理,消保法(包括施行細則)僅寫明依本條解除者,消費者毋庸負擔 任何費用,此乃建構解除契約後之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受領時係屬同形無任何 改變而言。 倘有所減損,消保法並無規定處理方式,自應回歸民法259條之規定做處理 ,即依據受損部分按照比例扣除價金。惟有學說認為,倘若消費者開封使用係 依據民法357條之規定,行檢查義務而為之,則企業經營者仍不得要求有減 損而依據民法259規定請求減少費用之賠償。 申言之,在七日法定猶豫期內,消費者擁有檢查商品之權利,此與得否試用乃 屬有所差別,亦即除非商品係必須試用才得檢查有無瑕疵之情形,才得主張此 試用造成之損失免賠。 說白話點,老子可以試用,在法定七日猶豫期間內仍可請求解除契約,只是我 要賠償商品因此減損之價值。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