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njasen (阿聖)》之銘言:
: 1.事發概訴:
: 之前將機車停在大樓外的人行道
: 該人行道是道路到店面前由建商規劃的空間(非騎樓)
: 沒有劃停車格 也沒有人行道禁止停車的告示
: 而違規白單上寫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
: 第56條 第一項
: 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2.個人解讀:
: 個人解讀
: 第9款認為的停車位置不依規定
: 是指類似車輪某種程度超出白線之外或是停在身障人士專用停車位之類的
: 並不是指停在人行道上
: 反而第56條 第一項 第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其中人行道於第55條 第一項規定屬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 法條如下
: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 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 時停車者。 )
: 比較符合我的情形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第九款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既然您會查詢 下次請記得 名詞定義也看一下
您是 未熄火未滿三分鐘嗎?? 要兩者都符合喔
還有駕駛要在車上才算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喔
另外停車目的是要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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