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nkcat ()》之銘言:
: 事實經過:昨晚回到租屋處發現門被打開了東西被偷...小偷是經由後面陽台曬衣處跳入
: 之後從另一間沒租出去的窗戶進入屋內...由於是房東要求將未租出的窗戶打
: 開使內部通風且未租出的房間門已鎖上
: 問題:1.住處為大樓是否能向管理委員會要求賠償 2.房東將窗戶打開通風讓小偷有機可
: 趁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將租賃關係放一邊
先講管委會的責任
管理委員會我相信在現行法規並沒有賦予管理委員會有防盜及防竊的義務,試想,如果
你要管委會執行這個任務,管委會似乎也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例如進入住戶家中裝設監
視攝影機,但此舉又與個人隱私相牴觸,如何取捨?
再講房東的責任
你知道房子的隔局是這樣子沒有錯吧
也就是可以輕易跳入
既然這樣
未出租的房子是房東的所有權,就算是房客住在那裡吧
開不開窗,也似乎是他的自由。
而是你的防盜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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