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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umi (Reset)》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今年六月和一位室內裝潢設計師簽了裝潢小套房的契約,但是因為在施工期間, : 他幾乎很少來監工(因為我媽常會去小套房看看進度才發現), : 再加上施工品質不佳,和他聯絡時常都找不到人,就算連絡上也會一再拖延時間, : 到了現在十二月了,一間小小套房都尚未完工,甚至後來竟然連絡不上, : 因此,就寄了存證信函,沒想到郵差告訴我這個"地址並無此人存在", : 所以只好到警察局去尋人,警察告訴我另一個更驚人的訊息,他契約上的"名字也是假的" : 並且他之前也有數次詐欺的不良紀錄,真的是沒想到竟然有這種事, : 當時是我人生第一次簽約,也覺得他應是誠實善良的人,也不知道必須要檢驗身分證, : 結果就發生了這麼糟糕的事情。 : 問題: : 1. 請問存證信函一定要他收到才可以嗎? 原本想請警察提供正確地址, : 才能將存證信函寄給他,但由於是個人資料,所以警察無法提供給我, : 還是能夠因為他簽約的地址是假的,就當作這份契約失效了? : 因為很擔心他很久以後會很厚臉皮地來要我將尾款付清。 : 2. 請問這樣的事情,只能用提告方式解決嗎? 到法院去,是不是會花更多錢? : (已在網路上搜尋裝潢詐欺提告相關費用,但都沒找到資料) : 因為我們只剩幾萬元的尾款未付(雖然還有一些工程尚未施作) : 實在不想為了這樣的人,在法院花費更多金錢。 : 麻煩大家了,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抱歉,昨天很早睡現在才回。 壹、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   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   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   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   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工作遲延   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民   法第四九十條、四九三條第一項、四九四條、五百零二條、五百零三條、五   百零四條皆定有明文,此合先敘明。 貳、次按,承攬契約遇有瑕疵時,原則上定作人應立即通知承攬人限期修繕或自   行為之,得將修補之費用於報酬內扣除或請求承攬人支付,倘修補費用過鉅   者,承攬人得拒絕支付,但定作人得享有此時解除承攬契約之請求權,惟工   作物係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除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   者,不得解除契約,僅得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又倘若係承   攬之工作定有期限或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   ,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或因可歸責於承攬   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   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請求解除契約。 叁、再按,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三條及第五百零四條規定,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除契約,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請求   減少報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者,定作人亦得解除契約。   但定作人行使此種權利,必須於受領工作時聲明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   人所得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即因受領而推定其為拋棄其權   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必負責任。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2204號判   決詳述甚明。 肆、題示情形所問分段回述如下: (一)存證信函僅係表明當事人之一方之意思表示得舉證之文書,惟契約之解除    須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送達到他方時,才生效力,原    則上係依照承攬契約上雙方當事人所記載之地址為送達即可,倘若地址有    假至無法送達,則僅能向工作地之法院起訴表明解除契約,同時表明受領    之工作物曾有聲明保留,僅因承攬人惡意於契約中所載之地址隱匿而無法    為之;另依據您文中所述,警察曾表示對方為詐欺慣犯,則於本案情形您    亦可提出詐欺告訴,畢竟對方收前後敷衍了事且現今無法連絡,顯見於契    約訂定時並無意完成契約內容,有構成詐欺之嫌,自可提出詐欺告訴請求    司法機關偵查。 (二)本案情形選擇方式有二,一為提出詐欺告訴,並於起訴時請求刑事附帶民    事賠償,惟若詐欺受不起訴時,則無法提起,且會因為合法生表保留而恐    有喪失請求損害賠償及解約之權利;二為提起上開解約訴訟後另提出刑事    詐欺告訴,民事裁判費用訴訟金額十萬元以內者為小額訴訟裁判費一千元    ,五十萬元以內者為簡易訴訟,裁判費自十萬元以上每增加一萬元者,加    收裁判費一百一十元。律師委任費用每一審級原則上五萬;另倘若對方向    您請求剩餘報酬請勿支付。 -- ╭─────╮ 你說你當過國家元首 ╭──╮ ╯ ╰╮ 怎麼專長只有跑步和游泳.. 看... ㄟ﹎╴ ╭╯ 你的專業勒? 看報紙啊.. ▌—○..○ 你到底是怎麼治國的啊?!! | | ██ ▁▁ξ ▋▃▃▅▅j ψ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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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umi:非常感謝您詳細解說! 這對於我們真的有很大的幫助! 謝謝! ^^ 12/2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