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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委員會購買了楓康禮券,贈予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區權人(慣例)。 但不知名甲住戶覺得委員會浮報購買的金額,所以向國稅局檢舉,而委員會 也攜帶相關帳冊與發票、領據至國稅局供核對,而國稅局查核後將結果行文 至檢舉人,而檢舉人在收到該份公文後,交由社區總幹事存檔備查並交給委 員會的委員(不起訴處份書上有提到)。爾後,甲住戶提案:希望委員會清查 購買禮券浮報一案。而委員會為了表示清白,故出示這張由該住戶提供的國 稅局調查結果,並且附在會議資料上,每個住戶一份,約800份。 結果該住戶對我(主任委員)與總幹事提出妨害秘密的訴訟。 而全案在日前已獲得不起訴,但該住戶不服,提再議,結果地檢也同意再議, 1/10日即將要再開偵查庭...... 1.該份公文為該住戶「主動」提供。 2.該份公文密等:密 3.公文上並未註記任何關於可供辯識該住戶的文字或圖案。 是該住戶對號入座,才知道是他檢舉的。 問題: 現在再議後,小弟該怎麼說明才比較好呢。起訴的機率? 比較奇怪的是,在第一次判決時,小弟並未被告妨害密秘,被告只有總幹事, 如今再議後,我也被列為被告,原告提出再議時可以再加告嗎? 目前我預計的說詞如下: 1.該份公文為該住戶「主動」提供,此舉應該已經自我放棄保密。 2.該份文件上並未註明檢舉人是誰。 3.因為該住戶提案,希望調查該禮券的案件,而委員會為避免 球員兼裁判,故出示該官方的公文。 4.該住戶為原檢舉人,而調查結果出爐後,主動將該公文交予 委員會,並且隨後提出希望調查禮券浮報一案,而我們出示 公文後,他隨即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我認為原告已經有陷 害誘導他人犯罪的嫌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depravity:另行告訴也是被併案處理有差嗎 = = 01/03 11:13
alawyer:擔心的話就找律師陪同出偵查庭吧。 01/03 11:22
earny:謝謝樓上,不過以原告告人的頻率 我想我會因為律師費破產XD 01/03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