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事實經過: 友人父親外遇 有兩三年了 當一開始發現的時候答應不再來往(口頭) 結果在2月初又發現與對方來往的電話紀錄(甚至對方還拿另外一隻手機給友人父親) 現在友人母親想要提告 去台中地方法院做法律諮詢 對方解釋說 想要提告的法律期限為半年 不能以三年前的簡訊做為提告證據 (內容有明顯的老公老婆互稱 但其實原配是友人母親) 亦不能以最近發現之通聯記錄當作證據來控告對方妨礙家庭 問題: 1.這妨礙家庭的證據真的只有半年效力嗎? 2.要如何才可以對對方進行提告?(依據哪一條法條?刑法還是民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1.1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