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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y578 (洛小伊)》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目前在醫院任職半年,因覺不適任想離職 : 告知單位阿長,阿長說因為缺人力 : 要我把這個月做完才能離職 : 合約書上載明"乙方欲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離職書面申請, : 乙方如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出離職者,須另罰一個月全薪之懲罰性違約金。" : 問題: : 請問一定要做完這個月才能離職嗎? : 可以10天的告知期到了就離職嗎? : 如果單位仍然不放人的話該如何處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基本上有預告期間之適用,這點無誤。 原則上離職之日起前十日您必須依照您與醫院間的特約告知醫院, 待期滿之日後方可離職,違反之效力如同您契約中所約定為懲罰全薪一個月, 基本上人要走醫院不會強留,當然我也知道護士荒~ 只要依照合約所載,離職前十日告知就可,鮮少發生不放人之情形, 等真的不放人再問也不遲。 -- ╠═╬══╬═╬═╬═╣ ║ ║ ║ ║╲║╱║ ║ ║ ║ 此時, ╠═╬═╬══╬═╬═╬═╬═╣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1.58
ripeSelf:不放人就不去就好了,接下來有問題就找勞工局/警察局... 03/14 03:00
ripeSelf:那種鳥約有啥好怕的呢..... 03/14 03:00
depravity:還要考量醫療院所這圈子是不是很小 會不會成為黑名單= = 03/14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