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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sala (琳)》之銘言: : 事實經過:小妹先前因為工作的關係,公司要我們填寫一張連帶保證人的文件, : 就是如果在工作期間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司財物損失, : 屆時如果自己付不出賠償金,需由連帶保證人負責賠償。 : 當時因為時間緊迫,我就找兩個朋友的資料填入, : 並且請男性朋友A 君幫我代簽名及蓋章(我去刻的章)。 : 後來因為我拒絕A 君的追求, : 他就直傳簡訊說如果不跟他在一起,就要去告我偽造文書罪。 : 但是我已經離職了,而且任職期間也沒有造成公司的損害。 : 問題:一、請問這樣A 君是否仍可以去舉發我偽造文書的罪名? : 二、如果成立,A 君是否也構成偽造文書罪? : 三、A 君的行為是否算是恐嚇?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可以,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皆可告發。 二、A君如果舉發您的事情,他也會成為偽造私文書罪之幫助犯。 三、不構成恐嚇,但有構成強制罪之虞,因該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遂有學說   認為違法性部分必須看手段與目的間否具備有內在關聯性存在,題示所問   如不交往便舉發違法行為,其目的僅具備道德可非難性,但仍屬正當,且   手段上而言亦屬正當,故認定應無成立強制罪之可能。 五、個人良心建議,馬上找那兩位朋友請他書面追認您的簽名行為,否則偽造   私文書罪按照本國號稱最萬能最高法院一致判例認為,只要偽造行為一完   成就會致生損害於公眾,簡單說一偽造完就成立本罪。 (本案涉及偽造印章+使用+偽造文書+使用,競合後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礙於版面篇幅,僅交待結論。)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1.58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20.136.121.58 (03/14 01:32)
depravity:有司法人員看到這篇要主動偵辦也可以 XDD 03/14 02:18
opm:就算告發,檢察官偵辦時態度良好,弄到緩起訴或不起訴的可能性也 03/14 05:51
opm:不是沒有...-.-公司那邊要搞定,所謂的被害人不請求啥,刑責就往 03/14 05:54
opm:輕的方向走了,還有事情到底過了多久?這東西時間拖過頭了,有證 03/14 05:55
opm:據也沒得起訴...o.O 03/14 05:56
depravity:我想還沒結婚才交男友階段應該是適用新法20的 還早 = = 03/14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