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ccloud (芋頭)》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友人妹妹使用自己的身分證申辦易付卡借給朋友A使用
: 沒想到A後來進入非法討債公司
: 使用此易付卡進行討債*行為
: 上星期收到新竹的警局通知要到派出所備案(當事人住彰化)
: 當事人馬上去申請停話
: 問題:
: 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幫助犯對嗎?
: 那討債的行為屬於甚麼罪呢?
: 到警局備案時需要請律師陪同嗎?需要在新竹請或是彰化請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討債集團如果用手機會成立的犯罪可能有:
一、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二、等我當討債集團在跟您說會成立什麼罪
基本上提供手機供人行使犯罪,可能會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客觀上屬於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且具備主要實質關聯之
認定應無問題,又主觀上也要有替他人犯罪之幫助意圖,二
者均具備時,才會成立幫助犯。
本案,依據文中所述,似乎欠缺幫助意圖,不過因為我國法
院實務運作結果,被告要自己舉證欠缺主觀幫助意圖,才可
脫免幫助犯之處罰。
簡單說,建議您發封存證信函給對方,並表示要把借他的手
機拿去討債用?同時也讓對方回覆表示道歉之意.....
這樣到時候有問題時可以舉證,借號碼的當時欠缺幫助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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