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你的問題,我來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 引述《josephinelin (.........)》之銘言:
: 刑附民的民事一審判決是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被告需負擔1/4的訴訟費用
: 原告需負擔3/4的訴訟費用
你說的「刑附民一審判決」應該是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移送到民事庭後,由民事庭作出的判決吧?
在上述的情況,原則上不會有訴訟費用的產生。但會有例
外,常見者例如:
一、原告在民事庭審理時追加訴訟標的或擴張訴之聲明。
此時因追加或擴張而增加的金額,民事庭會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即指出: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
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二、需要鑑定時的鑑定費用,民事庭會通知聲請鑑定的一
造先行繳納鑑定費用。
三、證人日費及旅費。
訴訟費用項目的條文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23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
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
、舟、車費,不另徵收。
上面的情況,不知道你的案件中是哪一個部分,或許你再回想一下吧。
: 訴訟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79條
: 原本以為刑附民的原告不需付裁判費
: 請問是因原告部分敗訴才需付訴訟費嗎
: 請問訴訟費用是判賠金額的5%嗎
~~~~~~~~~~~~~~~~~~~~~~~~~~~~~~~~
不是,如果是追加或擴張而繳費的金額,則第一審訴訟費用
約是擴張或追加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1%,司法院網站
上有電腦程式可下載計算。法律依據是:
民事訴訟法第77-13 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則依司法院的標準或實際繳納金額
(如鑑定費)而定。
: 亦或請問訴訟費用是以被告求償金額的1%嗎
: 請問是怎麼算呢
: (因為裁判書沒有寫到訴訟費用是多少金額)
: 目前尚未上訴,離20天快到了
感覺你要問的是「上訴」應繳納的裁判費計算問題。
依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309號裁定見解: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
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
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
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
所以是要繳納上訴裁判費了。至於繳納標準,依據則為:
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上訴之裁判費)規定: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
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
,亦同。
基本上第二審、第三審的上訴裁判費約是訴訟標的價額(你敗訴部分中想
要上訴的部分)之1.65%。同樣也可以用司法院的電腦程式幫你計算,你
只要輸入你想上訴範圍的金額。
: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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