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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echshju (偶爾飄來一陣雨)》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 :  去年的八月我的大姊被「約會強暴」,當時有錄下「對方承認強暴」的對話, : 也有去報警,不過後來兩方以三十萬和解。 : 當初在和解時候,男方有私下承諾要再給「三萬元」給女方, : 不過後來男方說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給錢,但每個月都要大姊打電話一直催才願意還錢。 :  直到今年三月我大姊氣不過於是去男方工作的地方(男方在公家機關當約聘人員) : 找男方要錢,大姊去的時候剛好碰到男方的長官, : 然後長官請政風室的長官詢問大姊發生甚麼事情, : 於是我大姊就把事情跟政風室的長官一五一十的說了一遍。 :  目前男方已經把最後的兩萬元匯給大姊了, : 本來應該不拖不欠但是男方一直打電話來騷擾大姊,說要大姊去跟長官澄清一切是誤會, : 不然就要告大姊。 :  大姊去見男方時有帶刀打算要自殘(大姊之前因為這件事的關係有服用過量藥物送醫), : 在自殘的時候被男方把刀奪下來,現在男方要告大姊傷害罪,但是大姊說在奪下刀子的 : 當下男方是沒有受傷。 : 目前男方說要告大姊三條罪名。 : 問題: : 請問男方能夠告我大姊甚麼罪名?定罪的機率很大嗎? : 請問一下大姊會因傷害罪被起訴嗎? :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在此先對您至上十二萬分謝意。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簡單回覆如下 一、傷害罪部分不成立,因為對方沒有傷害結果發生,除非對方或   檢察官能證明您大姊有殺人意圖,否則傷害罪不處罰未遂(刑   法§25II、277參照)。 二、約會強暴告知男方所屬單位,可能有構成誹謗罪之虞,但倘此   事屬真實,則因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不成立本罪(刑法§3   10III、J509)。 三、約會強暴在法律上應該係指強制性交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   罪,應該有走司法程序吧?都已經報警了,如果警察沒有把案   子移送地檢署偵查就是吃案喔! 四、當初和解有成立書面?有無公證?或僅係在警局雙方和解? -- 科科醬 ▃▅▅▅▄ ▂▃▂ 要不要一起科科? ▂▃▂ 幹你媽的我超科科! 妹科科謀? Do you want to ker ker together? ⊙ ⊙ 要ㄅ要1啟ㄎㄎ? ㊣科科出品㊣ 一緒にココしない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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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h77:第二點政風主動詢問,應不構成"意圖""散步於眾"的要素 04/02 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