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註冊,會成立刑法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220I、210I)
就本罪之成立屬即成犯,只要行為人無製作權(無此身分證字號使用權),擅自註冊
或使用者,一經使用後,即屬成立,又本條雖要求致生損害於公眾,惟最高法院一貫
的見解認為只要偽造或變造的行為一完成,就對社會穩定交往之依據受有影響,講白
點,一有變造或偽造之行為,就視為足生損害於公眾,且縱令亂輸入他人身分證字號
,也有刑法13II間接故意的成立(具備消極的知與欲),所以說被告抗辯更本無
理由~~~
以上為不負責任之傳聞供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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