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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又被告了~已經不曉得是第幾件了....囧。 不過這是第一次被告民事!!! 預計5/3日要開調解庭。 事實經過: 95年3月份(當時的主任委員並非本人),社區委員會在三月份例會上表決 同意聘請非本社區的法律顧問進行訴訟,一審敗訴,2審上訴由於已過期 限,所以直接駁回,本社區確定敗訴。 該住戶認為是因為律師太晚上訴,導致時效已過,所以不應該支付律師費 用,但律師費用已於95年4月份支付完畢。 目前該住戶對本人與該屆的主委提出告訴,需共同賠償付出去的律師費用 給管委會。因為在本人擔任主委時,委員會重新修定一條規定如下: 全數委員通過決議:委員因執行公務而涉訟所產生之費用,包括聘請律師費用,(限社區 之法律顧問)皆由管理基金支付,並朔及既往,至於是否反告對方,則由付費之當屆管委 會決定。 所以該住戶抓著這條規定指明:由於有提到朔及既往,而95年的律師並非社區的法律顧 問,所以支付該律師的費用是不合程序的,應該要要回來。 但委員會會提到朔及即往的原因是:保障委員在缷任後,如因在任時的事件被告,仍然 能夠獲得保障。 但該住戶卻由於「朔及既往」四字,表示其95年的律師是不符合規定所以不能支付,而 我卻沒對該屆主委索討所支付的律師費用,所以要求我與當屆的主委需要一同支付這筆 律師費用給管委會。 問題: 1:該住戶可以以住戶的身份來向我索討費用歸還給管委會嗎? 如要索討不是應該由現任的管委會嗎? 2:請問整個民事的過程如何?目前我只知道會先開調解庭,那接下來呢? 直接進入一審? 3:針對新增的規定,我是認為並不適用95年度的管委會,因為是甲公司對 委員會提出支付費用的民事,而新增的規定則是規範委員個人本身。 4:由於沒打過民事,不曉得這個事件看起來樂觀嗎? 以上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