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又被告了~已經不曉得是第幾件了....囧。
不過這是第一次被告民事!!!
預計5/3日要開調解庭。
事實經過:
95年3月份(當時的主任委員並非本人),社區委員會在三月份例會上表決
同意聘請非本社區的法律顧問進行訴訟,一審敗訴,2審上訴由於已過期
限,所以直接駁回,本社區確定敗訴。
該住戶認為是因為律師太晚上訴,導致時效已過,所以不應該支付律師費
用,但律師費用已於95年4月份支付完畢。
目前該住戶對本人與該屆的主委提出告訴,需共同賠償付出去的律師費用
給管委會。因為在本人擔任主委時,委員會重新修定一條規定如下:
全數委員通過決議:委員因執行公務而涉訟所產生之費用,包括聘請律師費用,(限社區
之法律顧問)皆由管理基金支付,並朔及既往,至於是否反告對方,則由付費之當屆管委
會決定。
所以該住戶抓著這條規定指明:由於有提到朔及既往,而95年的律師並非社區的法律顧
問,所以支付該律師的費用是不合程序的,應該要要回來。
但委員會會提到朔及即往的原因是:保障委員在缷任後,如因在任時的事件被告,仍然
能夠獲得保障。
但該住戶卻由於「朔及既往」四字,表示其95年的律師是不符合規定所以不能支付,而
我卻沒對該屆主委索討所支付的律師費用,所以要求我與當屆的主委需要一同支付這筆
律師費用給管委會。
問題:
1:該住戶可以以住戶的身份來向我索討費用歸還給管委會嗎?
如要索討不是應該由現任的管委會嗎?
2:請問整個民事的過程如何?目前我只知道會先開調解庭,那接下來呢?
直接進入一審?
3:針對新增的規定,我是認為並不適用95年度的管委會,因為是甲公司對
委員會提出支付費用的民事,而新增的規定則是規範委員個人本身。
4:由於沒打過民事,不曉得這個事件看起來樂觀嗎?
以上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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