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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事實經過: 今天收到了板橋監理站的罰單,違規事實: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裁罰1800元後通知,請先繳罰款後上課. 但是我已經於四月份去上過道安講習課了,(後來都沒有收到其他違規罰單) 今天看到這張罰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就有點傻眼, 知道可以申訴,但是發現舉證上有困難 因為當初的講習通知單是,持講習通知單去報到上課, 工作人員收走講習通知單以及國民身分證,給予一張有編號的上課證(號碼只是避免 下課領身分證會亂掉用的吧),上完之後就是直接領回身分證,並且說這樣就已經 銷案了現在變成沒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我上過課了? 剛剛有在FB查到我上課的日期4/7(因為上課太無聊我拿手機上FB留言:來上課的一 堆都拿手機起來講)下面的時間也為上課的時間 身上還有當初上課擺在桌上的宣教傳單,且還記得上課內容,及講師長相,還有上課 座位 只是裁決是板橋監理站,但我是到屏東監理站上課(去上課前有詢問過,直接過去上 課就可以了),且通知單上也允許越區代訓 問題: 1.該如何舉證已經上過這堂課? 2.如果申訴成功是否可以提請賠償,適用哪一個條文?因為心裡覺得很不舒服 又要浪費時間去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25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