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eeppig:非常感謝你的當頭棒喝,其實這是我朋友,不想交代太多 06/13 09:52
→ sheeppig:所以第一次發文有所偏頗之處,對於這次事件除了盡量幫她 06/13 09:53
→ sheeppig:也會記取教訓!! 06/13 09:54
→ alawyer:誰說有酒精濃度反應就是有喝酒?這種推論太過於跳躍。 06/13 10:34
推 hcya:據我所知,超過0.55就已經認定是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不再個案 06/13 19:13
→ hcya:審酌,這已經是實務確定的見解。過去有個律師超過0.55,一審 06/13 19:14
→ hcya:雖判無罪,但二審還是改判有罪確定? 06/13 19:14
→ Eventis:最高院98台非15就維持否定說見解,高院隨手找了一下也有台 06/13 20:30
→ Eventis:高院99交上易126,99交上易246;並不當然板上釘釘的是個"確 06/13 20:31
→ Eventis:定"(無異說的)見解. 前幾期月旦法學看到許澤天教授為了要 06/13 20:32
→ Eventis:繞過那個證據方法,提出那個0.55 mg/L應該叫"經驗法則"Orz 06/13 20:32
→ Eventis:不過我個人是認為注意力降低是可以算經驗法則,但是降低是 06/13 20:33
→ Eventis:不是一定駕駛人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生理狀態,倒還是仍 06/13 20:33
→ Eventis:有爭執的空間. 06/13 20:33
→ Eventis:當然也有台高院的見解認為,事後的平衡測試較簡單,無法模擬 06/13 20:34
→ Eventis:駕車這種高複雜性的動作,因此不採"能安全駕駛"的抗辯. 06/13 20:35
→ Eventis:喔喔,以為很久了原來很近,"酒駕,肇事與棄逃的刑法三部曲", 06/13 20:39
→ Eventis:月旦法學,no.193,pp.20-39,2011/06. 06/13 20:40
→ hcya:喔那我是看到自認這是穩定見解的判決了XD 感謝E大~ 06/13 23:16
推 tedpc:建議先和受害者達成和解後,於偵查庭對檢察官陳述已和受害者 06/19 00:17
→ tedpc:達成和解,並承認食用料理可能含有酒精,請求緩起訴的機會. 06/19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