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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問題可參考 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 本案事實為: 己○○為原告戊○○○(下稱戊○○○)之配偶,原告丙○○(下稱丙○○) 、丁○○(下稱丁○○,與戊○○○、丙○○合稱原告)之父。甲○○於民國 95年6 月18日下午,駕駛被告溢麗地毯有限公司(下稱溢麗公司)所有車號辛 ○○○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由桃園縣八德市○○路往 和平路方向行駛。...適有己○○騎乘之腳踏車行經該處,兩車發生擦撞,... 致己○○死亡,自屬過失侵害己○○之生命。 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賠償項目中即有「己○○退役俸等補助之差額16萬 8512元」,但士林地院根據以下理由「駁回」了此部分之請求: 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第3 項本文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 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 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 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 婚、子女成年時止。稽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8年3 月5日國陸人勤字第0980004188 號書函(見本院卷第173頁)所示,退除役官兵領取每月退休俸係依官兵退除役 當時階級本俸乘以核定俸率計算,己○○於63 年7月1 日支領退休俸退伍,階級 為陸軍一等士官長十八級,其生前每月退休俸係己○○本人領取,其於95年6 月 18日亡故後,則依上開規定,由其配偶戊○○○申請領取原退休俸之半數。由是 觀之,於己○○死亡前,戊○○○尚非己○○退休俸之受領權人,而係於己○○ 死亡後,依上開規定所示,選擇領取己○○退休俸之半數。是上開退休俸之差額 並非戊○○○所受損害,至為明確。 不過,因為「損害賠償項目」之間在「法官實際心證運用上」具有相互填補的機 能,尤其「裁量空間」很大的「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對其他項目之填 補;另外,被害人「與有過失」衍生之損害賠償酌減比例,也是法院的裁量空間。 因此,上述在現行民法中無法找到請求權基礎的「項目」,實際上可以透過這些 法院裁量空間去尋求實質上的填補可能性。 "寫在判決理由裡的,未必是全部的心證;對實質公平的追求,會左右寫出來的判 決理由。" ※ 引述《KuoJ (落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此事發生在周遭朋友騎機車,與8x歲老人家騎機車發生同向擦撞, : 對方送醫後不幸往生,朋友希望能儘速和解以便生活回歸正常。 : 雖然有告知朋友~和解金額必然會受鑑定報告,雙方應負責任比例的影響 : 但他還是希望能早點和解,也因此只有拿到警方現場所作的事故現場圖 : 就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了。 : 以上簡述事情經過,不談是非 : 因為鑑定報告還沒出來,主要是想請教和解金額的問題。 : 問題: : 對方和解金開出許多項目,其中有2項金額很高: : A : 那位老人家領有終生俸,一個月似乎約近4萬元 : 對方家屬說,保守估計至少還能活5年來算 : 5*12*4萬=240萬 : B : 4位子女各25萬的精神慰問金 : 4*25=100萬 : (其他項目就略過不提了) : 全部項目加起來,對方總金額要求”500多萬” : ---------------------- : 想請教大家 : 終生月退俸也可作為,和解金求償的依據之一嗎? : 一位8x歲老人家,不知是否為家中經濟來源~求償到500多萬 : 題外話 : 從事故現場圖來看 : 朋友是在主要幹道上,對方從巷子騎出來 : 在距離巷口轉角不遠處(約3公尺)發生擦撞, : 不知道跟直行車優先權,是否有關係 : (因為雙方都飛離機車,對方倒在慢車道~朋友飛到外線快車道) : 但站在旁觀者的立場,覺得這金額實在很驚人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49.175
KuoJ:thx. 07/05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