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0321:實際上你你知道這個情況嗎@@? 08/25 16:27
推 phantomli:依法,這是瑕疵擔保的解約權,買方並未違背檢查通知義務 08/25 16:31
→ phantomli:(購入當週即告知瑕疵)而你們都沒有把這件事處理掉(你 08/25 16:32
→ phantomli:也沒有催告他,叫他一定期限內表示是否解除契約)然後這 08/25 16:34
→ phantomli:個買賣行為又只過了三個月,所以解除權未罹於時效。所以 08/25 16:34
→ phantomli:,買方的解除權還在,這是形成權,經他表示契約即解除, 08/25 16:35
→ phantomli:你要還他錢,他要還你相機。情形大致是這樣~ 08/25 16:36
→ phantomli:很不公平吧,他相機拖了這麼久,說不定是拍到不想玩了才 08/25 16:37
→ phantomli:要退貨。這個,契約經解除是溯及的(所以要退錢、還相機 08/25 16:38
→ phantomli:),他這段期間如果有使用相機出去趴趴走(反正功能正常 08/25 16:39
→ phantomli:)這就會變成不當得利(他使用相機已經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08/25 16:40
→ phantomli:)你就可以據此向他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 08/25 16:41
→ phantomli:怎麼證明?忘記了你的計數器不能歸零嗎?拍超過合理的量 08/25 16:42
→ phantomli:,就是了。但這其實很難證明,所以說穿了,只是一個主張 08/25 16:43
→ phantomli:回去的手段,讓對方知道他理虧的部分。然後大家坐下來, 08/25 16:43
→ phantomli:好好談怎麼處理~(看你是要把計數器修一修還是怎樣~) 08/25 16:44
→ phantomli:瑕疵擔保除了解約,還可以要求修補瑕疵、減少價金,當在 08/25 16:45
→ phantomli: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時候,是不能解除的。至於是不是顯失 08/25 16:46
→ phantomli:公平,要問法官。但為了你們二個著想,請和解為上,不然 08/25 16:46
→ phantomli:時間、精神的耗費,不太划算~(除非那是徠卡的經典機) 08/25 16:47
→ phantomli:推完才發現,其實我應該回一篇,一直在等推文時間~>"< 08/25 16:48
→ m06:謝謝樓上板友的解說 我瞭解了 08/25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