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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 爸爸的朋友先前有欠銀行錢,後來用房屋抵押拍賣還是不夠還 後來就都沒還了 2. 他也開票300萬給別人,沒錢給別人,跳票 問題: 以上這兩件事情已經過16年了,也未宣布破產 請問一下這個有法律追訴期嗎?... 如果有,大約是幾年? 還是只能宣布破產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30.68
depravity:15年 09/03 08:50
OxfordGOD:謝謝樓上大大回答..請問這根據哪條法律所訂定的? 09/03 08:56
wumike:民法第125條 09/03 09:08
OxfordGOD:謝謝各位大大 09/03 09:09
OxfordGOD:不好意思再請問..這條法律有無但書?? 09/03 09:19
shaqblue6:你下一篇不就把條文引出來了 "但"後面就是但書 09/03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