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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給予我解答....感激不盡 我家住新莊開店,一樓的騎樓早在民國八十年時, 因為當初新莊地區會淹水,所以有墊高, 幾個月前,開始有人連續一直投訴至公家單位,說輪椅無法通行, 於是公家機關派人來說並下公,若我們不處理, 就要執行公權力把騎樓墊高的部份打掉, 後來我們有自行請工人將騎樓裁切,使三個面都有一小部份的斜坡, 進行工程當天,有承辦人員來監工,並由他們寫下切結書,媽媽簽上大名。 現在問題來了,當初切結書上寫:騎樓坡度符合殘障坡度為12:1, (什麼是12:1? 當初來承辦人員監工時都沒有說明, 也沒有告訴我們這樣的施工不符合比例,媽媽也不懂 ),就因為這樣,又一直被投訴, 所以,依簽具切結書卻逾期未改善,工務局行政處分書處以我們兩萬五千元的罰鍰, 如有不服,只能檢送訴願書。 家人覺得很不合理,新莊這裡附近騎樓墊高比比皆是! 就因為我們被投訴,所以我們必須要處理這個問題!(況且我們又不是沒有處理,) 那其它沒被投訴的,工務局就不用對他們處罰嗎? 我們已經提起訴願了,但昨天又寄了一張公文, 勒令我們在本月20號期限內,自行拆除墊高的部份,否則得以按月連續處罰。 我想請問的是: 1.既然已經提起訴願,為何還下公文叫我們拆除? 2.工務局可依我們簽具的切結書內容,作為裁罰的基準嗎? 3.民國80年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條文如下:「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地平面, 應依照工程標準建造,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主管機關統一重修。」 當時的條文內容並無現行執法機關所述-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及圖例, 亦即無規範12:1 之事項,其舊條文並規定「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 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所需工料費,得向所有權人徵收之。」 民國93年1月7日修正之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條文如下: 「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 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 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 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 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 一重修。」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 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 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 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其新條文規定「……。前項地平面因 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 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 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請問我們的案例,是否應以當年法條為依據? 若是;「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是否應由政府統一重修?亦無行政處罰規定? 若否;適用93年修訂之條文,「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 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此案例因鄰接地為 防火巷埋設管線造成地面高低不平而墊高以便行人通行,是 否主管機關應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 重修。亦不得以行政處罰方式迫使改善。 又問:為何隸屬於同一行政區的中正路及新泰路一帶,原先 騎樓墊高之高低不平狀況,是由市公所負擔工程費用,統一 重修??? 4.新北市的訴願書,是要先交給工務局道路養護一科, 再層轉「內政部訴願省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試問:工務局就是裁罰我們的單位,訴願書卻要先交給工務局再層轉? 難保工務局不會將我們的訴願書轉交上去? 我們有詢問營建署,對方告知,在實務上坡度做到12:1的建築物, 比例很少,而我們卻因這個12:1受到裁罰,對方先是大笑並覺得不可思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81.245
hsinyeh:"沒有那種其他人違法你沒抓完以前不能來抓我"這種事情 11/12 00:01
depravity:請檢舉其他人還我們完整市容 感謝 11/12 00:08
gabril:跟國家講理 還不如去檢舉其他人 民怨一高 就不會罰了 11/12 00:16
phantomli:不法行為不能主張平等原則~ 11/12 08:48
LKO:我闖紅燈被抓~~為什麼別人闖紅燈沒有全部被抓??不公平! 11/12 14:32
snbftmb:認命還原吧。就是這樣 11/12 16:45
amadisyeh:打烏賊戰..把所有新莊地區其他的都投訴。好像首長特支費 11/12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