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我愛sluttysavage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剛剛在站前新光三越旁撞到人
時間Sat Dec 10 01:01:28 2011
※ 引述《bredsm (小澤圓)》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100/12/9晚上約十點十分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對方目測沒事,但可能有挫傷或擦傷(見事實經過)
: 我右腳兩三處擦傷,其中一隻腳指指甲翻起有流血,右手手肘有小瘀青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無報警,現場已破壞,但有互相留手機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有強制險,對方未知,還沒連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我從館前路左轉開封街,在第一個十字路口(無號誌)過後的左邊機車停車格旁
: 當時我(機車)時速二十左右,繞開前面計程車準備超車
: (共兩線道,原本就在左邊車道,只是再往左一點超車)
: 撞上路邊一位小姐(她站在停車格"外面"不動,也就是馬路上
: 背對車子行進方向(那裡是單行道),腳邊有個行李箱)
: 撞擊點為機車前斜板和對方的左腳
: 事發後我機車倒地人半跪著
: 對方男友扶起那位小姐後直接過來抓我衣領
: 我有伸手撥開說要叫警察,講了好幾次
: 對方完全不聽且連續抓了好幾次,過程中用三個字問候我媽,還說要打死我
: 等對方不再過來抓我我就走過去跟小姐道歉,她說沒事
: 小姐一開始有稍微勸了一下(拉男生的袖子)
: 後來男生跟我要手機,有請他當場打,也回報號碼經對方確認手機無誤
: 男生說了"你最好保佑不要出事",就收收東西走了
: 我也調了調後照鏡自行離開
: 離開前有一位小姐來問我需不需要幫忙報警(此時對方都還在),我道謝後說不用了
: 以上過程我沒有錄影(音),推測對方也沒有
: 六、問題:
: 1.過程中我有提議要叫警察又有給手機,這樣應該不算肇逃吧?
有人受傷,警察沒來現場就離去,185-4GET!
就算對方同意您走也是構成本罪。
: 2.對方受傷可以用我的強制險理賠對吧?如果他這幾天沒有打來我還要通報保險公司嗎?
請先通知強制險公司,請對方出示單據找保險公司請求醫療費用理賠。
: 3.他這樣又動手又罵三字經又說要打死我,我可否反告對方傷害和恐嚇?
: (但我身上沒有他造成的傷,衣服也完好,也沒有錄影(音),會不會證據不足?)
可以告,只是沒證據會被不起訴,除非有人聽到可以作證就例外
: 4.我懷疑我事先撞到行李箱才倒車並使對方跌倒,這部分應該要怎麼說呢?
看您啊!據實回答就好
: 5.如果對方回去沒有馬上驗傷(例如隔幾天才去驗),我可否聲稱那個傷非我撞擊所造成?
可以這樣抗辯,看檢察官會不會聽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我知道我撞人不對在先,但我也很有誠意要叫警察解決
: 只是對方的態度讓我不是很滿意,爾後,如果對方沒打來我也不會說什麼
: 可是他如果咄咄逼人,我也想說出我的委屈,再次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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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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