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redsm (小澤圓)》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100/12/9晚上約十點十分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對方目測沒事,但可能有挫傷或擦傷(見事實經過) : 我右腳兩三處擦傷,其中一隻腳指指甲翻起有流血,右手手肘有小瘀青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無報警,現場已破壞,但有互相留手機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有強制險,對方未知,還沒連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我從館前路左轉開封街,在第一個十字路口(無號誌)過後的左邊機車停車格旁 : 當時我(機車)時速二十左右,繞開前面計程車準備超車 : (共兩線道,原本就在左邊車道,只是再往左一點超車) : 撞上路邊一位小姐(她站在停車格"外面"不動,也就是馬路上 : 背對車子行進方向(那裡是單行道),腳邊有個行李箱) : 撞擊點為機車前斜板和對方的左腳 : 事發後我機車倒地人半跪著 : 對方男友扶起那位小姐後直接過來抓我衣領 : 我有伸手撥開說要叫警察,講了好幾次 : 對方完全不聽且連續抓了好幾次,過程中用三個字問候我媽,還說要打死我 : 等對方不再過來抓我我就走過去跟小姐道歉,她說沒事 : 小姐一開始有稍微勸了一下(拉男生的袖子) : 後來男生跟我要手機,有請他當場打,也回報號碼經對方確認手機無誤 : 男生說了"你最好保佑不要出事",就收收東西走了 : 我也調了調後照鏡自行離開 : 離開前有一位小姐來問我需不需要幫忙報警(此時對方都還在),我道謝後說不用了 : 以上過程我沒有錄影(音),推測對方也沒有 : 六、問題: : 1.過程中我有提議要叫警察又有給手機,這樣應該不算肇逃吧? 有人受傷,警察沒來現場就離去,185-4GET! 就算對方同意您走也是構成本罪。 : 2.對方受傷可以用我的強制險理賠對吧?如果他這幾天沒有打來我還要通報保險公司嗎? 請先通知強制險公司,請對方出示單據找保險公司請求醫療費用理賠。 : 3.他這樣又動手又罵三字經又說要打死我,我可否反告對方傷害和恐嚇? : (但我身上沒有他造成的傷,衣服也完好,也沒有錄影(音),會不會證據不足?) 可以告,只是沒證據會被不起訴,除非有人聽到可以作證就例外 : 4.我懷疑我事先撞到行李箱才倒車並使對方跌倒,這部分應該要怎麼說呢? 看您啊!據實回答就好 : 5.如果對方回去沒有馬上驗傷(例如隔幾天才去驗),我可否聲稱那個傷非我撞擊所造成? 可以這樣抗辯,看檢察官會不會聽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我知道我撞人不對在先,但我也很有誠意要叫警察解決 : 只是對方的態度讓我不是很滿意,爾後,如果對方沒打來我也不會說什麼 : 可是他如果咄咄逼人,我也想說出我的委屈,再次感謝大家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76.195
Eventis:警察有來沒來不是關鍵的判準,最高法院對本罪是「客觀構成 12/10 05:31
Eventis: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 12/10 05:31
Eventis: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 12/10 05:32
Eventis: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參99台上6594,97台上4456), 12/10 05:34
Eventis:上開所引判決員警均未到場. 我國185-4立法理由就寫的比較 12/10 05:35
Eventis:奇怪, 請不要受德國法影響太深Orz 12/10 05:35
Eventis:不過這種事嘛,到訴訟上有罪推定加舉證就會哭哭.......(逃) 12/10 05:36
Eventis:這件事比甲說乙說丙說恐怖得多Orz 12/10 05:37
ChrisBear:我知道實務見解跟學說差別 我寫的就是實務看法0.0 12/10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