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yoflag (ttyty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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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租賃] 關於"租賃期間 換新的租屋契約"的效力
時間Sun Dec 25 00:49:11 2011
事實經過:
房客跟房東簽的契約為每次一年,收錢方式為半年收一次。
雙方簽約租賃期間是97/12/1~98/12/1,房東第一次收錢是97/12/1,
然後98/6/1會再來收一次。
雙方以這樣的簽約方式,從97年持續到100年。
在99/12/1~100/12/1年的租賃期間中,房東與其他人打官司,
房東擔心對手取得房客的契約書,從稅金方面找麻煩。
因契約書上的紀錄是97~100,時間比較長,所以房東要求回收房客的契約書,
並拿了新的契約書來,從最近的日期開始簽約,就算被對手拿到,因為時間較短,
也比較不麻煩。
房東帶來新契約書簽約的日子,是100/6/1,房東依照簽一年的習慣,
將簽約日期訂為100/6/1~101/6/1。
房客沒仔細看簽約日期,以為新契約書的租賃到期日,
跟舊契約書一樣是100/12/1,便簽了名。
房客於100/12/1打算不再續租,但房東以新契約書上寫的100/6/1~101/6/1為準,
認定房客違約,沒收押金。
問題:
舊契約書的租賃期間是99/12/1~100/12/1
新契約書的租賃期間是100/6/1~101/6/1
兩本契約書中,100/6/1~100/12/1這段期間是重疊的,
請問新契約書重疊的那段期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抑或是整本新契約書,都具有or不具法律效力?
房東以此情形判定違約,沒收押金,具有法律效力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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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3.85.56
推 depravity:後約為準 12/25 01:11
→ car:後約修改前約的期間部分, 不失同一性為債之變更, 故後約為準 12/2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