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事實經過: 房客跟房東簽的契約為每次一年,收錢方式為半年收一次。 雙方簽約租賃期間是97/12/1~98/12/1,房東第一次收錢是97/12/1, 然後98/6/1會再來收一次。 雙方以這樣的簽約方式,從97年持續到100年。 在99/12/1~100/12/1年的租賃期間中,房東與其他人打官司, 房東擔心對手取得房客的契約書,從稅金方面找麻煩。 因契約書上的紀錄是97~100,時間比較長,所以房東要求回收房客的契約書, 並拿了新的契約書來,從最近的日期開始簽約,就算被對手拿到,因為時間較短, 也比較不麻煩。 房東帶來新契約書簽約的日子,是100/6/1,房東依照簽一年的習慣, 將簽約日期訂為100/6/1~101/6/1。 房客沒仔細看簽約日期,以為新契約書的租賃到期日, 跟舊契約書一樣是100/12/1,便簽了名。 房客於100/12/1打算不再續租,但房東以新契約書上寫的100/6/1~101/6/1為準, 認定房客違約,沒收押金。 問題: 舊契約書的租賃期間是99/12/1~100/12/1 新契約書的租賃期間是100/6/1~101/6/1 兩本契約書中,100/6/1~100/12/1這段期間是重疊的, 請問新契約書重疊的那段期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抑或是整本新契約書,都具有or不具法律效力? 房東以此情形判定違約,沒收押金,具有法律效力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85.56
depravity:後約為準 12/25 01:11
car:後約修改前約的期間部分, 不失同一性為債之變更, 故後約為準 12/2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