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隱私權問題
時間Wed Jan 4 20:44:14 2012
※ 引述《kawaicat (害怕失去。)》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個人之前在同家公司,不同單位執行不同的業務,
: 99年在A單位擔任助理角色,而因為之前有債務上的問題,
: 所以有公文發函至公司表示要扣薪1/3。
: 本人無異議,因本來就是得還給銀行的。
: 100年中因為合約到期,又不想在A單位,所以就離開公司。
: 100年底,B單位有缺額,B單位主管則是詢問我是否願意回公司,
: 到B單位工作,於是,又回到公司,但是卻是B單位就職。
: 就職後,銀行一樣發法院公文到公司表明要扣薪,但因為B單位是屬於收錢部門,
: 所以單位大組長很在意這問題,而我們也在100年底就將所有的債務處理完畢,
: 但是大組長卻去COPY99年度的公文,並告知單位小組長說因為以前就扣薪過,
: 所以,試用期這三個月,他還得因此評估是否適任。
: 問題:
: 雖然是同家公司,但是不同單位,且行文到的部門也不相同,
: 想請問單位大組長這樣做是否已經侵犯到隱私權?
: 甚至是還把此個人過去的事務告訴了單位小組長,
: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組長是否有侵犯了隱私權及洩漏祕密相關情事。
: 另外就是公司管理公文部門,未經我個人同意就將過去的公文COPY給大組長,
: 這樣是否也形成了侵犯個人隱私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下假設
你因為欠銀行錢,銀行依法請求法院對你扣薪三分之一,法院公文寄到你的公司,
那麼100年中離職,離職之後,銀行當然認為你目前無力繳款,爾後再任職,自
然會再發給聘用你的公司一次公文。
既然如此
尤其B單位又是財務部門,做事謹慎也不為過,再者
法院公文是發給公司,不可能發給公司某某部門吧
而且單位間公文的平行轉移
說侵犯隱私也構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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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44.111
推 phantomli:甚至我覺得,經手錢財的工作,就員工的債務狀況列入考評 01/04 21:11
→ phantomli:也不為過,更甚者,還有做聯合徵信的。 01/04 21:12
→ phantomli:原PO頂多能針對舊債已償這點,提出名譽辯駁,只是想就法 01/04 21:15
→ phantomli:院公文所揭露之事實主張隱私權侵犯,難有立足點~ 01/04 21:15
→ sindyevil:簡單想想 公文自左手換到右手 眼睛都是同一雙下 有差別 01/05 09:36
→ sindyevil:嗎? 況新單位與財務有關聯,同公司對不同部門人事的任用 01/05 09:37
→ sindyevil:標準本來就會有所差別. (好比營業單位到人資單位) 01/05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