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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onymously (anonymou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遭無預警解雇,雇主自行幫我打了一封辭呈要求我簽名 : 上面自行用我的名義撰寫,辭呈中不只提到本人xxx,最後更直接署名我。 : 我當不可能簽。 : 問題: :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 倘若,雇主仿冒我的簽名公布辭呈,偽裝成我是自願離職, : 那是否就已構成偽造文書之罪嫌了呢? : 另外,想請教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參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前一部份還不算偽造文書 畢竟這實在很常見 最常見的就是領據了 本人李XX收到xx公司給付民國100年12月薪資新台幣伍萬貳仟元整,此據 當公司製作這個領據時,的確是以員工的名字製作,然而卻要員工簽字後 才能領取薪資作帳 如果只是前一部份,還構不成偽造文書 當然了仿冒簽名的部份自然會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