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5:一般私人信件不是法律上的"著作" 02/08 16:39
推 phantomli:著作的要件:1.人類、精神、思想的創作,2.具有原創性, 02/08 16:48
→ phantomli:3.為表達,而非觀念,4.非具有著作權法第9條之消極要件 02/08 16:49
→ phantomli:信件是否合於「著作」之定義,應予以保護,未可一概而論 02/08 16:50
→ phantomli:,這屬於應由司法機關為個案認定的範疇。(其實也常見將 02/08 16:51
→ phantomli:信件集結成冊的出版品,這真的很難說~) 02/08 16:52
推 steve5:所以我說"一般"私人信件阿XD 因為多數信件都難以被認定為 02/08 16:54
→ steve5:著作,多數私人信件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 02/08 16:56
→ Eventis:我國不少古文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還有一堆閨房之樂0.0 02/09 03:02
→ Eventis:是不是有"最低程度"的創作要以內容為斷,而且不得不再次強 02/09 03:03
→ Eventis:調的,這個門檻相當的低,而且長短也並非判斷標準,如之前報 02/09 03:04
→ Eventis:載台灣大哥大行動創作獎,簡訊文學情書組以「想我響我」四 02/09 03:05
→ Eventis:字抱走首獎七萬元,即為適例;家書亦可參考家書組首獎,亦饒 02/09 03:06
→ Eventis:富趣味.流水帳乎?創作乎? 02/09 03:07
→ Eventis:只要行文用字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顯露出人類心靈運作的 02/09 03:08
→ Eventis:痕跡,沒有道理不列為著作加以保護. 02/09 03:08
推 depravity:圈圈詞那推圈圈 XD 02/09 07:15
推 steve5:E大說得當然正確,不過看看我自己的e-mail信箱,能稱上著作的 02/10 14:33
→ steve5:實在少之又少XDDDD 02/10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