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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blebird (小藍莓)》之銘言: : ※ 引述《TopBear (Top)》之銘言: : : 標題: [其他] 電子信件內容轉給第三人 : : 時間: Wed Feb 8 10:14:16 2012 : : 請問一下 : : 如果我跟某人用mail私下聯絡 : : 結果對方把我跟他的內容 沒經過我的同意 轉給第三人 : : 這樣他有觸法嗎 : 如果不是轉給第三人 : 是放上網公開讓大家看呢 : : -- : : ◆ From: 210.69.69.2 : : → depravity:沒有 02/08 10:54 : 為什麼沒有 : 沒有妨害秘密嗎 : 或可以主張信件部分內容為將來出書或發表的內容 : 而告對方侵害著作權嗎 : : → TopBear:why....... 02/08 11:36 : 如果告民事要求損害賠償法官判賠的機會大嗎 在爬文之後,我發現網路上的公開信件可以歸類為兩種行為 1.不相干的第三人公開他人信件。 2.收件人自己公開 在第一點,不相干的第三人公開他人信件,這的確有妨礙秘密的行為,是觸法的。 在第二點,收件人自己公開,若以妨礙秘密論處似乎有點牽強,再者若以著作權法的 觀念著墨,好像比較薄弱,不過不是不可行,例如你用電子郵件傳送你的 論文全文給你的教授,而教授將之公開,當然是觸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steve5:一般私人信件不是法律上的"著作" 02/08 16:39
phantomli:著作的要件:1.人類、精神、思想的創作,2.具有原創性, 02/08 16:48
phantomli:3.為表達,而非觀念,4.非具有著作權法第9條之消極要件 02/08 16:49
phantomli:信件是否合於「著作」之定義,應予以保護,未可一概而論 02/08 16:50
phantomli:,這屬於應由司法機關為個案認定的範疇。(其實也常見將 02/08 16:51
phantomli:信件集結成冊的出版品,這真的很難說~) 02/08 16:52
steve5:所以我說"一般"私人信件阿XD 因為多數信件都難以被認定為 02/08 16:54
steve5:著作,多數私人信件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 02/08 16:56
Eventis:我國不少古文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還有一堆閨房之樂0.0 02/09 03:02
Eventis:是不是有"最低程度"的創作要以內容為斷,而且不得不再次強 02/09 03:03
Eventis:調的,這個門檻相當的低,而且長短也並非判斷標準,如之前報 02/09 03:04
Eventis:載台灣大哥大行動創作獎,簡訊文學情書組以「想我響我」四 02/09 03:05
Eventis:字抱走首獎七萬元,即為適例;家書亦可參考家書組首獎,亦饒 02/09 03:06
Eventis:富趣味.流水帳乎?創作乎? 02/09 03:07
Eventis:只要行文用字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顯露出人類心靈運作的 02/09 03:08
Eventis:痕跡,沒有道理不列為著作加以保護. 02/09 03:08
depravity:圈圈詞那推圈圈 XD 02/09 07:15
steve5:E大說得當然正確,不過看看我自己的e-mail信箱,能稱上著作的 02/10 14:33
steve5:實在少之又少XDDDD 02/10 14:33
sneak : 所以我說"一般"私人信 https://noxiv.com 08/11 05:16
sneak : 所以我說"一般"私人信 https://daxiv.com 09/12 19:36
sneak : 載台灣大哥大行動創作獎 https://daxiv.com 11/01 20:59
sneak : 富趣味.流水帳乎?創作 https://noxiv.com 12/25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