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消磁部分可能有違比例原則,畢竟人家是有交管理費的~至 02/21 21:37
→ phantomli:於罰錢,是訂得很爽,但執行會遇到問題,拿不相干的消磁 02/21 21:38
→ phantomli:也規範不到非住戶,或非房屋所有人的情況(例如小孩未熄 02/21 21:38
→ phantomli:火~) 02/21 21:39
先感謝樓上大大的回覆
剛剛自己也找了相關的資訊,發現今年初有一件判例
內容大致為:
大樓住戶違反規定加裝鋁窗,管委會令住戶限期改善,否則將予以門卡消磁
該住戶門卡被消磁後,因不服自己住權受損而提告管委會侵權。
此案結果:該住戶勝訴,大樓管委會判賠,全案仍可上訴。
由上述內容來看,此案例之大樓管委會似乎只在「告知」該住戶後,於改善期限屆滿時
即予以消磁處分。
而小弟這邊的情況是,當初在議定相關事項之後,有編列相關詳細罰則分予大樓全體住戶
並且在分發後,均有請住戶成員簽名以示承認與負責。
請問:如果像小弟的社區這邊,多了上述這道程序,將來如若住戶提告,我們大樓管委會
可否援用此等書類(違反的住戶當初也有簽名),作為抗辯之佐證
而提升己方的勝訴機率呢??
以上,再煩請板上有見解的大大們,多多發表您的意見
感謝~~~~~
※ 編輯: jackallin43 來自: 122.127.177.89 (02/21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