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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我有個工作打算做到今年的5/31為止,在之前,已經滿3個月,依照勞基法, 要在十日前預告知。 問題:由於做到5/31為止,也就表示6/1不再進公司,按照勞基法規定的時間十日, 1.以6/1為離職日,往前推十日,5/22預告知。 2.以5/31為離職日,往前推十日,5/21預告知。 請問要以哪個為主,才正確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5.109
phantomli:到職日是上班第一天,同理,離職日是上班最後一天,應以 03/12 09:00
phantomli:5/31日為離職日,往前推十日,5/21日預告。 03/12 09:01
ks28712:轉錄至看板 Employee 03/12 12:37
sindyevil:5/21 03/12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