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phinn:1.可;可 2.15條2項 3.否;是;口說無憑;是 4.看法官心情 03/27 00:11
據說必須30日前提離職,到今天已經滿30天了。但老闆要求他
4/7才能走,且用契約威脅他,關於離職的規定大意如下
1.必須一個月前提出離職"書面"通知,然後公司也以書面同意後生效,
員工應於離職前三個月協助公司交接相關業務
若有違反,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工作停頓所生一切損失及當月薪資的15倍
問題:
1.當初契約只有一份且沒有給員工留存,公司直接收走
員工可否要求觀看雇傭契約,公司可否拒絕?
2.很多人都會用到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我看了此條文的開頭 發現這好像是給雇主用的不是給勞工用的
所以事實上 沒有勞工離職期限的條款對吧?
也就是說 上面寫說契約內容雙方同意三個月才能走 這有沒有效
或者更廣一點的說 員工提離職後 公司可以讓你馬上走 也可以要求
過一段時間再走也可以嗎
3.公司規定離職須書面同意是否有效 非書面提出的離職不符合公司契約規定,是否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要提離職 只是口頭上講 公司可以不承認你有提離職嗎
補充:員工提離職是"形成權"嗎? 也就是說不需老闆同意就可以提離職馬上走人嗎
4.上面說的賠償條款 就算雙方同意是否有效?是否違反善良風俗?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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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12小時0分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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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強者我同學想要從公司離職,已於2/23提離職,工作已四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