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lama:這種事情不要隨便和解!不然下次你大概要來問怎麼告性侵 04/04 09:39
→ uismuu:請問不和解的意思是這次就給他告下去了嗎? 04/04 10:22
→ uismuu:還是有什麼其他辦法? 04/04 10:23
→ kikiapple:1.看健康教育課本算不算輔導? 2.何謂騷擾? 04/04 12:57
→ kikiapple:和解代表你朋友不再追究 對方安全下莊當然滿滿意願配合 04/04 12:59
→ kikiapple:就算對方再犯 也無法要求一併懲處這次 因為這次已經和解 04/04 13:02
→ kikiapple:而這次有性騷擾事實 也無法作為下次性騷擾的證據 04/04 13:02
→ kikiapple:e.g. 我以前偷過東西 不代表這次失竊就是我偷的 04/04 13:06
推 Jasy:其實要不要和解看個人 不過最有保障是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04/04 16:24
→ Jasy:但這種事去調委會和解似乎又怪怪的 看你是否提告了 04/04 16:26
→ uismuu:有沒有不提告 也不和解的方式 目前是想拿住他的把柄 04/04 16:28
→ uismuu:讓他不要再繼續做錯事 04/04 16:28
推 Jasy:似乎只能保留證據 然後不採取和解也暫不提告 04/04 16:29
→ Jasy:性騷擾刑事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 其實也不能保留太久 ... 04/04 16:32
→ Jasy:和解書1.和3.沒什麼保障 04/04 16:33
→ Jasy:這次有性騷擾事實 也無法作為下次性騷擾的證據 04/04 16:33
→ Jasy:若再犯法官在量刑或判賠不會以這張和解書作為考量 04/04 16:34
→ Jasy:若真要和解 請對方提出金錢補償 不然有何效果? 04/04 16:36
→ Jasy:沒有任何實質補償根本就不需要和解 04/04 16:37
→ uismuu:瞭解了 謝謝大家 04/04 19:49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如果把和解書改成協議書
是否就沒有和解後不能提告的問題了?
另外就保留證據部份
是想說常在新聞中看到請被害人踴躍來指認嫌疑人
不知道這和性騷擾刑事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的規定是否有相衝突?
(就是只有6個月內的被害人指認才有意義?)
考慮到被害人,所以不想和解
考慮到加害人,所以不想提告
但什麼都不做又怪怪的
想說拿個證明在手上,似乎可以嚇阻加害人有再犯的念頭......
感謝
※ 編輯: uismuu 來自: 125.228.155.202 (04/06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