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開除?資遣?
時間Sat Apr 14 22:53:55 2012
※ 引述《KouSaka (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民國94年7月進公司,事情發生在民國101年4月某天早上,
: 因此年資是6年多,公司為營造業,本人為行政職。
: 當年面試時,面試官(總經理)即表示公司是月休四日、以舊制休假為制度,
: 不過旁邊的會計主管(股東之一)還補上了「算算跟週休二日差不多」。
: 可是後來實際上清算過後,兩者差了約50天。
: 去年中直屬上司(股東,以下簡稱甲上司)因為認為沒工作,而開始排休,
: 動不動就要我們星期六放假,也就是扣特休、無特休就是扣加班、或放事假(無薪),
: 甚至有意思要讓所有的人特休休完。
: 因為部門的關係,我們工作比較複雜,不過也是有單位之分,
: 今年部門接了比較大的工程,因為該工程區需要一個負責人,
: 因此調了甲上司去,原本的部門由乙上司接手(皆有發佈公告),
: 甲上司跟我(沒調部門)說,三月開始兼任那個工區工作就補貼1000元/月,
: 但也要自己提出申請才有,並不算在薪水裡。本人勉強答應了。
: 即便如此,本部門的班表還是由甲上司安排、乙上司根本就沒實權,
: 甲上司還是以沒工作為由要求本部門員工星期六休假。
: 4月因為甲上司自己的一些小動作讓發包公司的長官不高興,
: 因此要求一些資料得透過發包公司的子公司處理才允許放行,
: 但如此的話,本人本來兼任的工作等於加重不少。
: 在這幾年內,本人都有跟會計主管、甲上司敬重的人提過甲上司的一些違法小動作,
: 也包含才補貼1000元根本就是在做善事,因為其他主管(股東)最少都補貼2000元,
: 會計主管要求我自己要跟甲上司做溝通。
: 4月初一開始甲上司說是子公司會來接手我的工作,
: 因此本人也不打算提出補貼申請(包含三月份的部份),
: 可是某天突然要求本人再繼續做這件事。
: 因此本人在電話請好聲好氣的說「我覺得這樣子才補貼1000元實在太少耶…」
: 甲上司的回答是「不然不要做。」
: 然後就從現場衝回辦公室,用吼的說「你是不想做了嗎?不想做就滾!」
: 於是本人就將印出來的離職單遞給應為直屬上司的乙上司,乙上司不願意簽,
: 甲上司說「你(指乙上司)不簽的話,我簽!」
: 本人也將離職單轉遞給甲上司,他也簽名了,當場就被逼交出出入證、爾後離開。
: 不過回程途中才想到本人並沒有在離職單上簽名。
: 問題:
: 1.本人可以要求公司用資遣方式、開非自願離職單嗎?
: 因為是老闆叫我走的,我也沒簽離職單。
: 在這之前本人做事一向是除非必要、不然不加班(甲上司不喜歡員工加班賺加班費),
: 而且一定在下班前將事情做完。
: 2.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雙週84小時工作時間,公司的月休四日、也沒補給加班費,
: 在這之前發包公司的長官已經提醒甲上司會有這種問題,
: 但一年多以來、始終沒聽說公司要改制(公司知情)。
: 因此本人可以要求公司補發這部份的加班費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其實重點在後半段
他說的是「你是不是不想做了,不想做就滾」
言下之意並沒有一定要你走的意思
反之也可以推論
想做就可以繼續做
結果咧~是你自己印出職單並且主動遞給上司
縱然你未簽名,你要離職的意思就很明確
如果你要公司用資遣的方式,也就是說要公司承認是公司主動要你走的,你本身沒有離
離的意願?然而實情並不完全如此,主要是你"主動"遞出離職單,又怎麼讓公司說你"沒
有主動離職"是公司要你走?
至於第二點,可以向縣市勞工局檢舉,就算已離職一樣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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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23.52
推 KouSaka:謝謝,我了解了,但我認為在面臨威脅時的確可能做出這種事 04/15 00:07
→ KouSaka:,因此我會著重第二點,再度感謝回答~ 04/15 00:08
→ KouSaka:另外,這麼說的話只要老闆很兇的跟員工說「不爽不要做」, 04/15 00:10
→ KouSaka:然後逼員工交出出入證,也不能算是資遣嗎? 單純問問 04/15 00:10
→ likesea:但是,是你先交出「離職單」,公司才收回你的出入證啊... 04/15 02:31
→ likesea:「不爽不要做」是問你的意思,你丟離職單代表「你不想做」 04/15 02:32
→ likesea:如果你沒有先丟離職單,公司就主動收你的出入證叫你不要 04/15 02:33
→ likesea:再來,那當然就是非自願離職,要資遣。 04/15 02:34
推 KouSaka:原來如此,謝謝^^ 04/1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