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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假設性問題 例如商家被宵小竊盜後,報警偵破,後經法院審理,將宵小判刑. 那麼商家如果把小宵的照片/姓名/犯罪事實等資料公布在自己商店裡,這樣是違法的嗎? 又例如,車禍後肇事者被判過失傷害後 告訴人將此資訊公布於肇事者公司或住家大樓的布告欄,是否違法? 另外不解的是,媒體報導社會新聞,有時候寫全名,有時候又寫不全 為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58.26
beyondthee:以後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就有可能違法 04/17 20:03
SorrowFollow:誹謗犯意明確 04/17 23:01
cawba:法院判決是公開的資訊 而且誹謗的意思是指法官判決書亂寫嗎? 04/18 03:27
ixixet:法官應該不至於判決書亂寫...XD 04/18 07:24
phantomli:縱竊盜與肇事為事實,與被告住家、公司何干,若無涉公共 04/18 08:15
phantomli:利益,純屬揭人瘡疤之私德指摘,應有刑法310條3條但書適 04/18 08:17
phantomli:用~ 04/18 08:18
steve5:判決書部份本來就是公開的問題不大 問題在於照片那些 04/18 08:19
steve5:至於毀謗上面的版友回答的很清楚了 04/18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