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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ggycen (雞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年一月八號阿嬤去世,新工作是從3/1到職。 : 我在4/13.4/16.4/17請了三天喪假。 : 問題: : 我說勞基法不是百日內可以請六天(甚至要分開請,同時請也是沒有規定)嗎? : 資方說阿嬤去世是1月的事情,不是發生在3/1我到職後的事, : 所以喪假沒有六天。 : 這次請假只能准許百日一天。 :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還是說我可以反駁他?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好想打擊草莓老闆!!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有百日的規定 但勞工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定並沒有 因此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公司若有規定且不違公序良俗 應從公司規定。 你可以參考民法裡的條文「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至於你到公司任職之前,你的祖母過世已有一個多月,於你到公司任職之前,公司是 否要讓你請六天喪假,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請再與主管談談。 至於合不合理,我個人認為要視整個喪葬事宜來判斷 至於合不合法,我目前找不到違法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