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ggycen (雞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年一月八號阿嬤去世,新工作是從3/1到職。
: 我在4/13.4/16.4/17請了三天喪假。
: 問題:
: 我說勞基法不是百日內可以請六天(甚至要分開請,同時請也是沒有規定)嗎?
: 資方說阿嬤去世是1月的事情,不是發生在3/1我到職後的事,
: 所以喪假沒有六天。
: 這次請假只能准許百日一天。
: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還是說我可以反駁他?
: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好想打擊草莓老闆!!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有百日的規定
但勞工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定並沒有
因此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公司若有規定且不違公序良俗
應從公司規定。
你可以參考民法裡的條文「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至於你到公司任職之前,你的祖母過世已有一個多月,於你到公司任職之前,公司是
否要讓你請六天喪假,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請再與主管談談。
至於合不合理,我個人認為要視整個喪葬事宜來判斷
至於合不合法,我目前找不到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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