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目前在告A妨害名譽 現在已經有開過一次詢問庭
被告A也當庭有承認他有說過妨害我名譽的話
可是私底下還是不斷向其他人繼續亂放"風聲"毀壞我的名譽
但我都沒親耳聽到 只是經由他人轉述
所以我暫不再針對這些後續的"風聲"提供證據
A現為某民間團體的負責人 該團體的經費來源均是來自公家機關的補助款
現在有發現一些經費與裝備流向不明
想要索取清單或財務報表 A鄉關幹部都不願意提供出來
所以有向其他相關單位建議應全面清查 該單位即開始進行清查
因有主管機關要進行清查 故A隨即交代幹部B來製作裝備撥發領收清冊
請其他人員補簽名!
裝備簽收由民97年的撥發裝備至今 補簽名時間 地點 人員都很清楚!
(其中人員C D E三人 為補簽名人員中的其中三名 C D E均表示都是簽之前的裝備
且C D E也都確實有領到裝備 但已不記得當時是否已經有簽收了?)
問題:
因我想去地檢署告發這件事 下星期我又要上詢問庭
想請問
一.告發所要填寫的狀紙 是同告訴理由狀 只是抬頭改成 告發狀 嗎?
還是有告發專用的格式?
二.像我這樣 所有證據都拿不到 對方也不願提供出來
僅知1.財務報表是用手寫的 且都無附上任何領收據
2.已知有三人在何時?何地?被要求補簽四年前至今的裝備撥發領收清冊
我該如何附證據?
三.對這種經費交代不清 裝備流向不明的
是要寫"涉嫌侵占罪"還是寫"涉嫌職務侵占罪"?或是其他罪?
被告要寫A還是幹部B?
四.我是在我出庭時 當場向檢察官告發還是先遞狀告發比較好?
朋友告訴我 當庭告發的好處 就是可以先詢問一下檢察官的想法
先感謝各位的協助
若有其他該注意的地方 也請各位不吝提供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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