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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標題: Re: [其他] 拍攝/攝影的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 : 時間: Tue Jun 5 17:29:00 2012 :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標題: Re: [其他] 拍攝/攝影的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 : : 時間: Mon Jun 4 09:24:19 2012 : : : : ※ 引述《》之銘言: : : : A) 甲跟乙去幫丙攝影(可能有平面或影音), : : : 丙把所有錢付給乙,乙再把甲的部分另外付給甲。 : : : B) 甲直接去幫丙攝影,丙直接把錢付給甲。 : : : 想請教前輩們: : : : 1) 不論A)或B)的情況,甲實際上都是自己攝影, : : : 對於攝影出來的作品,會有哪些"權利"產生呢? 如: 著作權、所有權?使用權? OR ? : : : 2) 對甲來說,甲如果把這些攝影的作品放到網站上當作品集, : : : 甲是否需徵得乙或丙的同意? : : : 甲是否會有侵犯隱私? 或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 : : 希望前輩們能給些專業上的說明,謝謝大家。 : : : : 甲跟乙去幫丙攝影,就著作權部份,甲攝影,但丙是將錢 : : 給乙;這就要看甲乙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來判斷著作權 : : 歸屬。 : : : : 我假設乙是老闆,甲是攝影員工,此時雖然甲攝影,但是乙是老闆 : : 甲受僱於乙,那麼乙就有著作財產權, : : : : 不管如何,丙只享有使用權與肖像權,因此甲或乙要將這些作品公開上網 : : 當然要徵得肖像所有權人的同意。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210.240.244.111 : : 推 lose1225:e大,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如果丙只有使用權和肖像權, 06/05 09:29 : : → lose1225:但著作權(和著作財產權一樣嗎?)是歸甲或乙所有,為什麼 06/05 09:31 : : → lose1225:甲或乙張貼在網路上或對外公開,需要丙同意? 06/05 09:31 : : → lose1225:是因為裡頭有肖像嗎?還是什麼原因? 06/05 09:32 : : → lose1225:如果是拍室內設計,沒有人物在裏頭,是否也須丙同意?感 06/05 09:33 : : → lose1225:感謝囉。 06/05 09:33 : : 著作權法第十二或十一條已載明,舉例來說,A請B幫他拍婚紗照,雖然照片中是A : 但是卻是B拍的;應足以推論該照片是B的創作,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應歸B所有, : 而所謂 : 1.著作人格權:簡單的說就是保障著作的人的權利。 : 2.著作財產權:簡單的說就是保障著作本身財產的權利。 : : 如果B是受僱於C的照相館,那麼C擁有著作財產權,而B仍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 : 權。 : : 在你的提問中,丙是擁有使用相片的權利,與肖像權;至於為什麼甲或乙公告照片, : 需要丙的同意,主要是因為「肖像權」,肖像權可謂人格權的一種,若甲、乙公開照片 : ,極可能讓不特定人認為丙在為甲乙代言,若丙認為人格權受損,可以主張要求甲乙撤 : 除照片。 : : 另外,關於室內設計的部份,應也要視為一種著作,這與人物肖像又不同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240.244.111 : 推 lose1225:e大,感謝你詳細的解說,請容許我再請教一下: 06/05 20:20 : → lose1225:所以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可由甲乙是否有受雇 06/05 20:21 : → lose1225:關係,如果甲乙間無雇主/員工的這種關係,等於這兩個 06/05 20:22 : → lose1225:"權"都是屬於拍攝者-甲 的,應該沒錯? 06/05 20:24 : → lose1225:至於丙的這邊,使用權應該無庸置疑,至於會有肖像權, 06/05 20:24 : → lose1225:是因為拍攝中有人物肖像問題,如果沒有人物,應該就 06/05 20:25 : → lose1225:沒有肖像權問題。不過因為拍攝的地方可能是丙的個人空間 06/05 20:26 : → lose1225:或是"丙的客戶的個人空間",這樣會另外有隱私權的問題嗎? 06/05 20:26 : → lose1225:感謝您 06/05 20:27 : → hotwingking:同意被拍且被告知用途 要求穩私權可能違反禁反言原則 06/06 01:20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標題: Re: [其他] 拍攝/攝影的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 : 時間: Tue Jun 5 17:29:00 2012 :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標題: Re: [其他] 拍攝/攝影的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 : : 時間: Mon Jun 4 09:24:19 2012 : : : : ※ 引述《》之銘言: : : : A) 甲跟乙去幫丙攝影(可能有平面或影音), : : : 丙把所有錢付給乙,乙再把甲的部分另外付給甲。 : : : B) 甲直接去幫丙攝影,丙直接把錢付給甲。 : : : 想請教前輩們: : : : 1) 不論A)或B)的情況,甲實際上都是自己攝影, : : : 對於攝影出來的作品,會有哪些"權利"產生呢? 如: 著作權、所有權?使用權? OR ? : : : 2) 對甲來說,甲如果把這些攝影的作品放到網站上當作品集, : : : 甲是否需徵得乙或丙的同意? : : : 甲是否會有侵犯隱私? 或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 : : 希望前輩們能給些專業上的說明,謝謝大家。 : : : : 甲跟乙去幫丙攝影,就著作權部份,甲攝影,但丙是將錢 : : 給乙;這就要看甲乙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來判斷著作權 : : 歸屬。 : : : : 我假設乙是老闆,甲是攝影員工,此時雖然甲攝影,但是乙是老闆 : : 甲受僱於乙,那麼乙就有著作財產權, : : : : 不管如何,丙只享有使用權與肖像權,因此甲或乙要將這些作品公開上網 : : 當然要徵得肖像所有權人的同意。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210.240.244.111 : : 推 lose1225:e大,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如果丙只有使用權和肖像權, 06/05 09:29 : : → lose1225:但著作權(和著作財產權一樣嗎?)是歸甲或乙所有,為什麼 06/05 09:31 : : → lose1225:甲或乙張貼在網路上或對外公開,需要丙同意? 06/05 09:31 : : → lose1225:是因為裡頭有肖像嗎?還是什麼原因? 06/05 09:32 : : → lose1225:如果是拍室內設計,沒有人物在裏頭,是否也須丙同意?感 06/05 09:33 : : → lose1225:感謝囉。 06/05 09:33 : : 著作權法第十二或十一條已載明,舉例來說,A請B幫他拍婚紗照,雖然照片中是A : 但是卻是B拍的;應足以推論該照片是B的創作,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應歸B所有, : 而所謂 : 1.著作人格權:簡單的說就是保障著作的人的權利。 : 2.著作財產權:簡單的說就是保障著作本身財產的權利。 : : 如果B是受僱於C的照相館,那麼C擁有著作財產權,而B仍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 : 權。 : : 在你的提問中,丙是擁有使用相片的權利,與肖像權;至於為什麼甲或乙公告照片, : 需要丙的同意,主要是因為「肖像權」,肖像權可謂人格權的一種,若甲、乙公開照片 : ,極可能讓不特定人認為丙在為甲乙代言,若丙認為人格權受損,可以主張要求甲乙撤 : 除照片。 : : 另外,關於室內設計的部份,應也要視為一種著作,這與人物肖像又不同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240.244.111 : 推 lose1225:e大,感謝你詳細的解說,請容許我再請教一下: 06/05 20:20 : → lose1225:所以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可由甲乙是否有受雇 06/05 20:21 : → lose1225:關係,如果甲乙間無雇主/員工的這種關係,等於這兩個 06/05 20:22 : → lose1225:"權"都是屬於拍攝者-甲 的,應該沒錯? 06/05 20:24 : → lose1225:至於丙的這邊,使用權應該無庸置疑,至於會有肖像權, 06/05 20:24 : → lose1225:是因為拍攝中有人物肖像問題,如果沒有人物,應該就 06/05 20:25 : → lose1225:沒有肖像權問題。不過因為拍攝的地方可能是丙的個人空間 06/05 20:26 : → lose1225:或是"丙的客戶的個人空間",這樣會另外有隱私權的問題嗎? 06/05 20:26 : → lose1225:感謝您 06/05 20:27 : → hotwingking:同意被拍且被告知用途 要求穩私權可能違反禁反言原則 06/06 01:20 假設乙雇用甲,乙是僱主 在未定歸屬契約的情況下,基本上乙有著作財產權,甲有著作人格權,若有定歸屬契約 應以歸屬契約內容為主。 (例如契約用乙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格權是專屬著作人所有,據此乙就有著作人格權益 假設甲乙之間並無雇用關係,甲是個體工作者,例如相館老闆,替丙拍照,甲同時擁有 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當然可以用契約進行歸屬) 所以丙在這兩種情況下,都只是對照片有利用的權利。 至於隱私權部份在下研究不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