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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阿公過世了31年 前幾個月瑞芳地政事務所說我有阿公有幾筆土地要辦理繼承 好像聽說那裡要蓋水庫 所以要開始徵收土地 因此發現有幾筆地在我阿公名下 想當然阿公的子女他們都不知道這件事 因此現在要開始辦理繼承問題 問題: 基本上該寫的範本我都寫好了 現在我有個問題就是繼承系統表的填寫 因為有一個難度就是要所有繼承人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 但這真的很麻煩 因為要在瑞芳辦理 但我家這邊除了我爸一家在桃園以外 其他不是在台中(小叔、小姑)就是在高雄(大姑) 要大家都一起到瑞芳辦理真的有困難到... 因此其他親戚想說可否拋棄繼承讓我爸代表就好 但我爸說要拋棄繼承還要到法院公證? 另是不是繼承系統表上有填寫到的繼承人都必須全體一起辦理繼承登記? 我現在遲遲無法寫這張表就是如果可以我爸代表的話 就寫我爸名字就好是嗎? 唉!寫得有點亂... 主要的問題就是 1. 如果不用繼承人全體都到瑞芳辦理的話 是不是只有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一途? 2. 如果繼承系統表填寫到的繼承人就必須都要到場? 另外我有查到這段解釋 http://ppt.cc/b37W 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 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 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 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緩、加徵之滯納金、 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 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這段話是說如果要有一人代表繼承的話 就只能登記在『公司』名下? 這樣也太奇怪了吧 又不是每個人都有公司...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7.28.253 ※ 編輯: muzikforme 來自: 180.217.28.253 (06/15 18:23)
phantomli:都過世"31年"了,已經來不及辦拋棄繼承。而所繼承來的土 06/15 20:28
phantomli:地,其性質本為「公同共有」,這跟公司沒有關係,是「共 06/15 20:28
phantomli:有」的一種而已。其實原PO可以直接向該管地政機關洽問要 06/15 20:30
phantomli:去辦理的事項,包括應攜帶文件、證件等細節~這樣會省時 06/15 20:31
phantomli:、省力很多~(瑞芳地政事務所02-2497-4106~9) 06/15 20:32
emily20:其中一人辦理可以全體共有事後再分割 全體會同可以印鑑證 06/16 15:14
emily20:明及身份證影本 可免會同地政 06/16 15:15
emily20:還有每個人的戶籍謄本 只要出提出上述文件 親戚 06/16 15:16
emily20:可免親自到地政,當然可以協議誰繼承 或 每人皆持分 06/1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