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eetamei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的祖母及其一干宗親 於數十年(不詳)前向鎮公所承租土地
: 並在上面蓋了數間平房居住
: 自民國70年開始全部宗親(約有四人含祖母)就沒再繳土地租金(每月約3000多元)
: 鎮公所也沒來追討
: 目前土地房屋都還是在使用中
: 朋友的祖母已於15年前過世
: 朋友的父親繼續將該屋出租給房客居住至今
: 問題:
: 1.這土地會有甚麼法律問題? 現在朋友要處理該如何處理?
: 因為平房已老舊失修 修理的費用過高 租金也抵不回來
: 所以可能該好好整頓
: 但土地上的那間平房好像沒建物執照....
: 若要重整 是否鎮公所會追討欠繳三十年的土地租金?
(1):本件屬於不定期租賃法律關係,租賃期間本由承租人決定
係否終止,惟因達30年未繳納租金,自得由出租人收回
土地,倘該土地被收回時,承租人依法自應繳納自收回時
起逆推五年的之租金暨年利率15趴之利息。
(2):建物部分倘無建築執照,係屬違章建物,起造人仍有所有
權,也應繳納稅捐,惟欠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
(3):整整時,無論土地所有權人知悉與否,本可請求土地租金
。
: 2.
: 居住在裡面的房客已欠繳租金一年多
: 勸說搬離之後房客仍藉故拖延
: 該如何處理?
(1):發存證信函,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搬離。
(2):倘逾越相當期限而未搬離,可訴請法院,待判決確定後可聲
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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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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