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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想要請問一下 有關訴願法第62條的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其中所說的2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嗎?還是通常法定期間? 因為簽名文件一直都簽回不來, 補正期限又快到了 不曉得是否可以向訴願機關辦理延緩? 是只要過了20日的補正期限就會被程序駁回(即使逾期補正亦不接受)? 還是只要在訴願決定(程序駁回不受理)下來前補正都可以? 想要確認實務上是如何進行的 還請版友指教 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02.122 oookla:轉錄至看板 LAW 12/21 20:26
genderbb:決定前補正就可以,不過建議先去個電話講一下,免得剛好 01/01 22:23
genderbb:趕上開會就決定了。 01/01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