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aSiiiiiii (Do Re Mi Fa So La Si D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補習班退費太誇張
時間Thu Jan 17 16:35:08 2013
事實經過:
去年10月左右報名志X補習班公職考試,
課程早在7月就開始進行,所以算是插班進去,
當時候付了5萬多兩年班,但是報名上了幾個禮拜之後(不到一個月),
因為家裡一些因素導致我無法去上課,直到昨天(三個月)才去辦理退費,
櫃檯小姐說因為去年12月補教法修法的關係,所以第一年的課程已經超過1/2無法退費,
我反問她那如果像我這種插班的是在課程已經過了1/2才進來不就別想退費了嗎?
她回答我這是補教法的規定不是補習班規定,我們補習班只能照著走,
而且還說因為2年班是1年班再加上1萬5千元的優惠,
所以最多只能退1萬5給你,再扣一些費用只能退一萬四,
第一年的部分已經沒辦法退了,
我回家去翻了台中市政府補習班的管理規則,
當時第30條講到退費只有提到要依照比例退還頂多再扣違約金而已,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99
第 30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
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
百分之十後之餘額。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
用。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費金額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用總額,包括短期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
他費用。
短期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而且現在手上所拿補習班的合約就是引用這第三十條的呀!!
後來我又去找她所說的修法之後的條文,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
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
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
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
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
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
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
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
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
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
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
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於實際開課日後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應納入學
習總時數計算,並依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退費;所送免費課
程為終身者,以十五年計算。實際開課日前提供免費課程
之時數,不予計入亦不得收費。
補習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預收費用者,其預收
部分在該期開課前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
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
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該課程最近一次
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
總課程時數。但契約另定第一次上課日者,從其約定。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
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定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
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
不足額部分。
問題:
我是開班之後才插班的,照理說是要照●之後的條文走,
而不是像她所指稱的課程超過1/2就不退費,2年的課程我才上了3個月而已...
另外廢止的法條上面寫說「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是不是就代表原本訂定的就應該以當時的契約繼續適用,而不是以新法為準呢?
意思就是還是要照原本所訂定的30條規定依比例退還我剩餘的課程金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49.139
推 depravity:妳有選擇不插班的權益 01/17 16:41
推 depravity:你有看到 "從其約定"嗎 補習班不會忘了約的 XD 01/17 16:45
→ sindyevil:所以要看你最初怎樣接洽和定約,是整整兩年班還是一年班+ 01/17 16:47
→ sindyevil:一年班(優惠價),插班是你的選擇~ 01/17 16:48
我當時候是跟兩年班的價格一樣,它們的兩年班就是一年加上優惠價一萬五,
只是從中途插進去而已,所以收費一樣,但是退費標準卻不同,
從其約定,但是補習班並沒有在合約裡面有另訂開課日期,
所以就是以我報名插班進去開始上課為開課日期
我的疑問在於合約內容就是原本的第三十條內容,
也就是依照比例退還,怎麼可以自己說改就改呢?
要退費不應該是依照簽訂的合約來算嗎?
※ 編輯: SoLaSiiiiiii 來自: 114.38.49.139 (01/1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