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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10月左右報名志X補習班公職考試, 課程早在7月就開始進行,所以算是插班進去, 當時候付了5萬多兩年班,但是報名上了幾個禮拜之後(不到一個月), 因為家裡一些因素導致我無法去上課,直到昨天(三個月)才去辦理退費, 櫃檯小姐說因為去年12月補教法修法的關係,所以第一年的課程已經超過1/2無法退費, 我反問她那如果像我這種插班的是在課程已經過了1/2才進來不就別想退費了嗎? 她回答我這是補教法的規定不是補習班規定,我們補習班只能照著走, 而且還說因為2年班是1年班再加上1萬5千元的優惠, 所以最多只能退1萬5給你,再扣一些費用只能退一萬四, 第一年的部分已經沒辦法退了, 我回家去翻了台中市政府補習班的管理規則, 當時第30條講到退費只有提到要依照比例退還頂多再扣違約金而已,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99 第 30 條 短期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因故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 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 百分之十後之餘額。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短期補習班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 用。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費金額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用總額,包括短期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 他費用。 短期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而且現在手上所拿補習班的合約就是引用這第三十條的呀!! 後來我又去找她所說的修法之後的條文,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 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 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 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 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 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 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 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 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 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 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 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於實際開課日後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應納入學 習總時數計算,並依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退費;所送免費課 程為終身者,以十五年計算。實際開課日前提供免費課程 之時數,不予計入亦不得收費。 補習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預收費用者,其預收 部分在該期開課前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 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 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該課程最近一次 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 總課程時數。但契約另定第一次上課日者,從其約定。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 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定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 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 不足額部分。 問題: 我是開班之後才插班的,照理說是要照●之後的條文走, 而不是像她所指稱的課程超過1/2就不退費,2年的課程我才上了3個月而已... 另外廢止的法條上面寫說「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是不是就代表原本訂定的就應該以當時的契約繼續適用,而不是以新法為準呢? 意思就是還是要照原本所訂定的30條規定依比例退還我剩餘的課程金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49.139
depravity:妳有選擇不插班的權益 01/17 16:41
depravity:你有看到 "從其約定"嗎 補習班不會忘了約的 XD 01/17 16:45
sindyevil:所以要看你最初怎樣接洽和定約,是整整兩年班還是一年班+ 01/17 16:47
sindyevil:一年班(優惠價),插班是你的選擇~ 01/17 16:48
我當時候是跟兩年班的價格一樣,它們的兩年班就是一年加上優惠價一萬五, 只是從中途插進去而已,所以收費一樣,但是退費標準卻不同, 從其約定,但是補習班並沒有在合約裡面有另訂開課日期, 所以就是以我報名插班進去開始上課為開課日期 我的疑問在於合約內容就是原本的第三十條內容, 也就是依照比例退還,怎麼可以自己說改就改呢? 要退費不應該是依照簽訂的合約來算嗎? ※ 編輯: SoLaSiiiiiii 來自: 114.38.49.139 (01/1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