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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推測,我不認為有這麼單純,你既然知道他侵佔公司財物,卻未曾有動作,實在匪夷 所思。 回過頭來講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侵佔公司財物、未準時上下班絕對是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但是你必須在知道他的行為一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但是最重要的是「舉證」 你必須舉出他有侵佔公司財物的客觀證據。 另問一,我尚有一事不明 為何發薪的是你們,卻不能對他的缺工予以扣薪? 事假也都可以扣一日薪資了 另問二,他的薪資多少?新制舊制?以上兩點都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 引述《shblack520 (小胖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此員工在公司上班超過十年,但一直都有遲到早退的情形(上下班沒打卡的), : 原本月薪是一萬七,一萬八,現在漲成兩萬五,但是,近期連帳務都不催收, : 上班時間原本是八點到下午五點,現在有時看他心情上班,也有到九點十點才姍姍來遲 : 下班時間更是下午三四點就離開,近期更發現,從銀行領錢回公司後 : 將錢分兩袋,一袋公司用,一袋自己的皮包, : 這樣的員工,若請他離開,遣散費依照勞基法辦理,他自行計算 : 要求遣散費要一百多萬才願意離開,不付揚言要告公司負責人 : 員工是我姊姊,公司負責人是我媽媽 : 公司只是小小工廠,一直以來只有我姐姐是月薪制 : 其餘皆為日薪,他生三個小孩都是在工廠帶大的,我媽沒有給他一年特休幾天 : 但是他想休假就休假,休假天數並沒有扣薪水(薪水都是他自己算好請款) : 近期更是想休假就直接不來,也沒先來電告知, : 待上班時間到,我媽打電話過去才說不上班 : 問題: : 1.這樣遲到早退,監守自盜的員工,辭退他,公司除遣散費外,還需另付他什麼呢? : 2.遣散費有需要到上百萬嗎?? : 3.若要求在職證明要如何開立呢? : 4.若公司不願意他高額遣散費,他想要對公司提告,是可行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85.163
enterpirse:我不想把親戚關係代入,就當做沒關係吧 02/13 17:39
shblack520:謝謝你,因為近期在室內加裝針孔,才發現他有取錢行為 02/14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