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black520:謝謝,現在清楚知道了~^^ 02/17 16:54
不管你姐有什麼權限,都是公司員工,
如果你們有所謂的退休金提撥六%,那就是勞退新制
而勞退新制的員工所適用的資遣費一般來說是六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滿一年年資給半個月
資遣費。
因此我假設
你們有依法提撥六%退休金提撥
那麼資遣費計算就該是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的半個月工資
例如:她過去半年內每個月都是拿25000,那麼應給付的資遣費是12500
當然加班費、津貼都要算在內
例如前第一個月拿27000
前第二個月拿30000
前第三個月拿25000
前第四個月拿29000
前第五個月拿25000
前第六個月拿30000
那麼你要將這些加以平均(27+30+25+29+25+30)/6
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是27666.66
半個月的資遣費就是(27666.66/2)=18833.33~~18833
(以上是滿一年的資遣費,滿兩年就兩倍,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
若是勞退舊制,滿一年就是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提是你們有合法提撥退休金,若未曾提撥,恐已違反退休金條例在先
※ 引述《shblack520 (小胖子)》之銘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恕我推測,我不認為有這麼單純,你既然知道他侵佔公司財物,卻未曾有動作,實在匪夷
: 所思。
: *此點在於,我母親總是會念在親情,加上沒有證據,所以不能亂說。是近期加裝室內針孔
: 才發現他有取公司錢財的行為。
: 回過頭來講勞基法第十二條
: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侵佔公司財物、未準時上下班絕對是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 但是你必須在知道他的行為一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但是最重要的是「舉證」
: 你必須舉出他有侵佔公司財物的客觀證據。
: 另問一,我尚有一事不明
: 為何發薪的是你們,卻不能對他的缺工予以扣薪?
: 事假也都可以扣一日薪資了
: *因為老闆娘(也就是我母親)不識字,所以才需要我姐姐協助處理公司大小事情。
: 之前存摺印支票通通都在我姊姊手上,後來母親覺得有點不對勁,才全數取回
: 改成領薪要透過老闆娘,以前都是由他自己發薪的。
: 另問二,他的薪資多少?新制舊制?以上兩點都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 *薪水從一萬八變成兩萬五,新舊制這部分也不太確定,要向勞保局詢問?
: 謝謝你^^
: ※ 引述《shblack520 (小胖子)》之銘言:
: : 事實經過:此員工在公司上班超過十年,但一直都有遲到早退的情形(上下班沒打卡的),
: : 原本月薪是一萬七,一萬八,現在漲成兩萬五,但是,近期連帳務都不催收,
: : 上班時間原本是八點到下午五點,現在有時看他心情上班,也有到九點十點才姍姍來遲
: : 下班時間更是下午三四點就離開,近期更發現,從銀行領錢回公司後
: : 將錢分兩袋,一袋公司用,一袋自己的皮包,
: : 這樣的員工,若請他離開,遣散費依照勞基法辦理,他自行計算
: : 要求遣散費要一百多萬才願意離開,不付揚言要告公司負責人
: : 員工是我姊姊,公司負責人是我媽媽
: : 公司只是小小工廠,一直以來只有我姐姐是月薪制
: : 其餘皆為日薪,他生三個小孩都是在工廠帶大的,我媽沒有給他一年特休幾天
: : 但是他想休假就休假,休假天數並沒有扣薪水(薪水都是他自己算好請款)
: : 近期更是想休假就直接不來,也沒先來電告知,
: : 待上班時間到,我媽打電話過去才說不上班
: : 問題:
: : 1.這樣遲到早退,監守自盜的員工,辭退他,公司除遣散費外,還需另付他什麼呢?
: : 2.遣散費有需要到上百萬嗎??
: : 3.若要求在職證明要如何開立呢?
: : 4.若公司不願意他高額遣散費,他想要對公司提告,是可行的?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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