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 民法第3條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 : 因為遇到一位高齡的客戶(甲),神智清楚,但不會簽名和寫字,只 : 能蓋指印而已。 餘略 --- 客戶問題屬商業法律問題 非本板服務範圍且違反板規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 再犯將併科劣退 depravit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