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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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條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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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遇到一位高齡的客戶(甲),神智清楚,但不會簽名和寫字,只
: 能蓋指印而已。
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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