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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最近被警察電話通知x公司告我妨害名譽, 因為我在四年前代po的一篇文章,內容敘述x公司的拖薪過程。 警察要求我 與 我代po的友人 到台北的某分局去做筆錄 但是我們都是中部人,查了相關法條是可以請求在中部做筆錄。 但是警察不肯,他的說法是案子在他手上。 但這實在很沒道理,我的文章內容是事實,對方濫告我就要跑一趟北部嗎? 搜尋版上文章也有轉移居住地做筆錄的案例~ 問題: 1.是否有相關有利法條可以申請在居住地做筆錄? 這樣實在太擾民了 2.四年前的文章,妨害名譽追溯期為6個月, 並且當時x公司人員有上去推文,表示對方當時便已知悉有此文。 而現在卻可以提告?他的說法是因為現在文章仍然存在~ 是這樣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181.153
niceshotse:6個月是告訴期...你可以將對方推文紀錄保留 10/10 17:28
depravity:X公司有人去推文≠X公司代表人看過 這是兩回事 10/10 22:13
army99:那x公司當年有人推文並且提告了其他人,所以等於x公司代表 10/10 23:03
army99:人已經看過了吧?他們提告了回文推文的人~ 10/10 23:04
army99:謝謝llh大提供的資訊,但告知該警察移轉管轄他回答那是已經 10/10 23:06
army99:檢察官那裏時才可以申請,筆錄時不行。但又看見版上有成功 10/10 23:08
army99:的案例,所以是警員不肯還是真的無法呢?若是此警員不肯可 10/10 23:08
army99:以依照我的什麼權利告知此警員請他移轉?不曉得有人知道嗎 10/10 23:09
phantomli:派出所不准,就向分局反映,並說明公司人員當時即已推文 10/11 08:48
phantomli:,本件於時效上是否能成立還是兩說,堅持遠距去作筆錄, 10/11 08:50
phantomli:純粹擾民,請代查明有無關說不法情事,副本給政風。移轉 10/11 08:51
phantomli:管轄這種事,本就是你申請、他決定,在警局階段無明文救 10/11 08:52
phantomli:濟方法,只能自己迂迴想辦法~同理,警察未經核准,不能 10/11 08:53
phantomli:越區辦案,你一直不去,他也不能自己跑來問~ 10/11 08:54
army99:感謝樓上意見,打去分局的督察組反映,還是得到很官腔的結 10/11 17:45
shiva999:XD 10/14 19:21
army99:講什麼都以偵查不公開來回答~無差別技 11/05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