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iceshotse:如果沒有財損,我個人建議還是算了,另外盡快請人加裝 10/15 23:53
→ niceshotse:監視設備,避免其他人趁你們不注意又闖入,監視器可以 10/15 23:53
→ niceshotse:有一些嚇阻的效果... 10/15 23:54
沒財損是我們運氣好,個人認為不能姑息養奸
另外屋外有監視器,是對面房東裝的,確定有拍到該名男子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1 (10/16 01:36)
→ howwong:沒損失何來竊盜 10/16 04:49
→ howwong:告得成才怪 10/16 04:50
的卻沒損失,但這是因為當場被抓到,我們認為嫌疑重大
推 lemuria:抱歉路過好奇,單就"私闖民宅"這點有可以告的嗎? 10/16 07:07
推 phantomli: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是確定的,冒險不能作為正當理 10/16 08:12
→ phantomli:由,至於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是有處罰「未遂」的,只 10/16 08:13
→ phantomli:是其他要件是否構成,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才能確認。306為 10/16 08:14
→ phantomli:告訴乃論,321不是,但若有和解,對被告量刑仍有減輕幫 10/16 08:14
→ phantomli:助,可以酌情考慮協議適當金額~ 10/16 08:15
推 hsinyeh:P大,對方侵入的房屋,現在因為焚毀無發供人居住 10/16 10:00
→ hsinyeh:這樣還是侵入"住宅"嗎 10/16 10:00
→ niceshotse:有準備要修繕不是? 10/16 10:57
有要準備修繕,但目前只有做簡單整理,屋內許多物品都還在
推 hsinyeh:但是現在不是沒辦法住人嗎? 10/16 11:02
是的,目前裡面無法住人,但因為裡面仍有一些有價值物品,因為房子也還沒著落
目前也無法搬走那些物品。
至於竊盜方面我有去翻一些文章:
1.from網路:如果有攜帶凶器(或犯案工具)、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
、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都算加重竊盜
P.S.加重竊盜罪是由警方判斷的,並非我們私自斷定。
2.因當場被逮到,仍有竊盜未遂之嫌疑
from網路:
若已成立竊盜罪, 加上刑法321條加重事由後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若成立竊盜未遂且有加
重事由則為刑法321條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刑法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我方提供給警方證詞:
a.該名男子先對屋內進行虧視,鬼鬼祟祟
b.該名男子翻牆進入我家土地上
c.該名男子有走到我家已毀損門前並向內窺視
d.被我們抓到訊問後馬上迅速爬出圍牆外,並返回自己車上駕駛座
e.問他的身分先表明是義警,但無證件我們不相信
f.再次問他的身分以及目的都支支吾吾不肯講清楚,亦不願提供親友聯絡方式
g.該名男子嫌疑重大,我們於是馬上報警。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
a. 客體為他人持有之動產 若是取回自己之物 要難科以本罪 最多只能論以304條
強制罪 若是自然物 遺失物 無主物 人身 屍體等非本罪之客體 不動產另有竊佔罪處
罰之
b. 須竊取行為係趁人不知而秘密移置動產 不能有公然和非和平手段 否則成立強
盜或強奪罪
c. 須已實施著手行為----上訴人在某處住宅之鐵門外探望,正擬入內行竊,即被巡
捕查獲,是被獲時尚未著手於竊盜之犯罪行為,自難謂係竊盜未遂。
d. 須有不法意圖且客體已歸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否則只能論以未遂犯 故行
為人侵入住宅 翻箱倒櫃 東張西望之際 縱使其目的在於行竊 惟並未將客體置於自己實
力支配中 只能論以竊盜未遂也
目前來看的卻是竊盜未遂可能性較大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1:55)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2:02)
推 phantomli:本件雖然以加重竊盜去辦,但未必結果就是加重竊盜(未遂 10/16 13:44
→ phantomli:),如果調查結果,發現那人確實閒著無聊,把去廢墟「探 10/16 13:44
→ phantomli:險」當樂趣,並沒有翻箱倒櫃、要拿東西,會因為欠缺不法 10/16 13:45
→ phantomli:所有的意圖而無法成立竊盜罪(不過這種抗辯,很大機會會 10/16 13:46
→ phantomli:被認為在鬼扯就是,不過檢警這邊不知道能否證明對方確曾 10/16 13:47
→ phantomli:進行檢視搜索財物的舉動~)如果主觀要件這裡沒有問題, 10/16 13:47
→ phantomli:在加重要件這邊,刑法第321條第1款所謂「住宅」並非限定 10/16 13:48
→ phantomli:要當時有人居住,只要是供人居住即可,並不會一時性的沒 10/16 13:49
→ phantomli:有人住(Ex裝修、出遠門),就失去住宅的性質,此外,第 10/16 13:50
→ phantomli:2款的「毀越門扇、安全設備」,雖然學說認為要「毀損+踰 10/16 13:52
→ phantomli:越」,但實務認為只要有其一即可(毀而不越、不毀而越都 10/16 13:52
→ phantomli:算),本件翻牆入內,已經很明確了~ 10/16 13:53
→ llkk:兩戶屋頂相連,鄰居無故(非修繕,問為何進入,只比手畫腳, 10/16 21:38
→ llkk:不說話),若報警,對方已離去,是否只能等日後錄影蒐證? 10/16 21:40
→ llkk:無故走在自家屋頂上 10/16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