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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10月15日約晚間七點左右我與母親回到我家寄住之公寓,發現有名男子 鬼鬼祟祟在我們的房屋附近逗留(該房屋因上星期二火災無法居住,因此 寄住在對面公寓大樓),我與母親正討論他是誰時,居然看到他翻牆進入 我家那間燒毀之房屋,且走過我家庭院到達我屋內門口向內窺視(房屋格局 為平房,外面有庭院,連接圍牆之大門有上鎖,但屋子門口已毀損)。 後來被我們訊問後,他又翻牆出來,回到他自己的黃色小客車上, 我們向他表明我們是屋主,並問他是誰,為何翻牆進入我家土地? 他說他是義警(外表看起來20歲出頭,頭上戴了帽子上面真的寫著北市義警), 而對於翻牆的回答他居然說是來探險!? 當下我們就請他出示搜索令以及證件,他拿不出來。我們當然就質疑他的身分 並且問他"你是義警,難道不知道翻牆進入民宅觸犯法律嘛?" 他說知道,而且向我們道歉,但我們對於探險這個說詞實在無法接受 在不斷追問下他仍然支支吾吾,且對於我們訊問他的身分也含糊帶過 於是我母親決定報警,他一直求我們不要報警,而我們請他父母或是他認識的人 聯絡我們他卻一直推拖。最後不想跟他囉嗦就撥了110,警方過來處理後 請我們到警局做筆錄。 問題: 他有可能觸犯加重竊盜罪,因當場被我們看到才沒財物損失 雖然房子裡面仍然有一些有價值的物品,但我們傾向和解就好 現在主要問題: 1.警方以"加重竊盜罪"定案,但這似乎是公訴罪,且我們在筆錄表示要提告 這樣如果他要和解的話有可能嘛?我們想說法院就跑一趟就好。 2.如果已經決定對方願意和解,請問我們可以跟他求償嘛? 因為我媽還要上班,而我則是要北上工作,家裡都已經燒光了且一堆事務 手續都還沒弄好,連住宿都是問題,現在因為這件事又要跑法院, 實在令人生氣又疲憊。我們想知道這樣正常來說求償多少錢比較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6.131
niceshotse:如果沒有財損,我個人建議還是算了,另外盡快請人加裝 10/15 23:53
niceshotse:監視設備,避免其他人趁你們不注意又闖入,監視器可以 10/15 23:53
niceshotse:有一些嚇阻的效果... 10/15 23:54
沒財損是我們運氣好,個人認為不能姑息養奸 另外屋外有監視器,是對面房東裝的,確定有拍到該名男子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1 (10/16 01:36)
howwong:沒損失何來竊盜 10/16 04:49
howwong:告得成才怪 10/16 04:50
的卻沒損失,但這是因為當場被抓到,我們認為嫌疑重大
lemuria:抱歉路過好奇,單就"私闖民宅"這點有可以告的嗎? 10/16 07:07
phantomli: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是確定的,冒險不能作為正當理 10/16 08:12
phantomli:由,至於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是有處罰「未遂」的,只 10/16 08:13
phantomli:是其他要件是否構成,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才能確認。306為 10/16 08:14
phantomli:告訴乃論,321不是,但若有和解,對被告量刑仍有減輕幫 10/16 08:14
phantomli:助,可以酌情考慮協議適當金額~ 10/16 08:15
hsinyeh:P大,對方侵入的房屋,現在因為焚毀無發供人居住 10/16 10:00
hsinyeh:這樣還是侵入"住宅"嗎 10/16 10:00
niceshotse:有準備要修繕不是? 10/16 10:57
有要準備修繕,但目前只有做簡單整理,屋內許多物品都還在
hsinyeh:但是現在不是沒辦法住人嗎? 10/16 11:02
是的,目前裡面無法住人,但因為裡面仍有一些有價值物品,因為房子也還沒著落 目前也無法搬走那些物品。 至於竊盜方面我有去翻一些文章: 1.from網路:如果有攜帶凶器(或犯案工具)、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 、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都算加重竊盜 P.S.加重竊盜罪是由警方判斷的,並非我們私自斷定。 2.因當場被逮到,仍有竊盜未遂之嫌疑 from網路: 若已成立竊盜罪, 加上刑法321條加重事由後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若成立竊盜未遂且有加 重事由則為刑法321條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刑法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我方提供給警方證詞: a.該名男子先對屋內進行虧視,鬼鬼祟祟 b.該名男子翻牆進入我家土地上 c.該名男子有走到我家已毀損門前並向內窺視 d.被我們抓到訊問後馬上迅速爬出圍牆外,並返回自己車上駕駛座 e.問他的身分先表明是義警,但無證件我們不相信 f.再次問他的身分以及目的都支支吾吾不肯講清楚,亦不願提供親友聯絡方式 g.該名男子嫌疑重大,我們於是馬上報警。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 a. 客體為他人持有之動產 若是取回自己之物 要難科以本罪 最多只能論以304條 強制罪 若是自然物 遺失物 無主物 人身 屍體等非本罪之客體 不動產另有竊佔罪處 罰之 b. 須竊取行為係趁人不知而秘密移置動產 不能有公然和非和平手段 否則成立強 盜或強奪罪 c. 須已實施著手行為----上訴人在某處住宅之鐵門外探望,正擬入內行竊,即被巡 捕查獲,是被獲時尚未著手於竊盜之犯罪行為,自難謂係竊盜未遂。 d. 須有不法意圖且客體已歸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否則只能論以未遂犯 故行 為人侵入住宅 翻箱倒櫃 東張西望之際 縱使其目的在於行竊 惟並未將客體置於自己實 力支配中 只能論以竊盜未遂也 目前來看的卻是竊盜未遂可能性較大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1:55)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2:02)
phantomli:本件雖然以加重竊盜去辦,但未必結果就是加重竊盜(未遂 10/16 13:44
phantomli:),如果調查結果,發現那人確實閒著無聊,把去廢墟「探 10/16 13:44
phantomli:險」當樂趣,並沒有翻箱倒櫃、要拿東西,會因為欠缺不法 10/16 13:45
phantomli:所有的意圖而無法成立竊盜罪(不過這種抗辯,很大機會會 10/16 13:46
phantomli:被認為在鬼扯就是,不過檢警這邊不知道能否證明對方確曾 10/16 13:47
phantomli:進行檢視搜索財物的舉動~)如果主觀要件這裡沒有問題, 10/16 13:47
phantomli:在加重要件這邊,刑法第321條第1款所謂「住宅」並非限定 10/16 13:48
phantomli:要當時有人居住,只要是供人居住即可,並不會一時性的沒 10/16 13:49
phantomli:有人住(Ex裝修、出遠門),就失去住宅的性質,此外,第 10/16 13:50
phantomli:2款的「毀越門扇、安全設備」,雖然學說認為要「毀損+踰 10/16 13:52
phantomli:越」,但實務認為只要有其一即可(毀而不越、不毀而越都 10/16 13:52
phantomli:算),本件翻牆入內,已經很明確了~ 10/16 13:53
llkk:兩戶屋頂相連,鄰居無故(非修繕,問為何進入,只比手畫腳, 10/16 21:38
llkk:不說話),若報警,對方已離去,是否只能等日後錄影蒐證? 10/16 21:40
llkk:無故走在自家屋頂上 10/16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