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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liacat (小貓)》之銘言: 事實經過: 甲(土地共同繼承)將地上之既有違建(84年以前存在的建築物) 出租給乙使用 乙徑自將建築物增建(未透過申請) 之後被人舉報整棟建築物被政府拆掉 問題: 試問乙有否權利向甲請求賠償(就增建部分)? 以及甲有否權利向乙請求賠償或復原原有建築物? ---- 租賃亦屬營業問題 不因正反兩方都問而有所改變違規事實 處水桶一個月 文章刪除 再犯將併科劣退 depravit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