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liacat (小貓)》之銘言:
事實經過:
甲(土地共同繼承)將地上之既有違建(84年以前存在的建築物)
出租給乙使用
乙徑自將建築物增建(未透過申請)
之後被人舉報整棟建築物被政府拆掉
問題:
試問乙有否權利向甲請求賠償(就增建部分)?
以及甲有否權利向乙請求賠償或復原原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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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亦屬營業問題 不因正反兩方都問而有所改變違規事實
處水桶一個月 文章刪除 再犯將併科劣退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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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5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