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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案件是發生在民國95年,當時管委會與廠商之間有訴訟,管委會一審敗訴。 而由於上訴時間超過「1天」,導致遭退回,判決確定,無法再上訴。 而我在民國97年11月接任「主任委員」一職,有一住戶在98年3月22日寄存證信 函給我,希望我向當時處理該案件的律師求償,因為該住戶認為是律師延遲上訴 導致管委會敗訴,所以要向該名律師追回8萬元的律師費用。 而該住戶也有附上律師公會逞罰該名律師的公文,證明該律師有錯。 由於事件發生已經已過了近三年,所以我請管理公司整理相關的資料與轉告該住戶 是否能正式提案與到管委會說明事件始末,並且寄存證信函給該名律師請他說明與 是否能夠歸還8萬元律師費用。 但由於該律師已離開原來的執業地點,所以被退回,但再請管理公司發文至律師 公會請求協助找尋該律師,但無回音.... 而該住戶也未至管委會正式提案或是到委員會上說明,似乎認定寄存證信函給我 ,剩下的就是我的事情了。 但此事件從未在委員會上成案過,而且委員會是屬於合議制,我本人雖身為主委, 也沒辦法在未經委員會同意前便逕自向該名律師求償吧? 而98/5月,該住戶便向本人求償8萬元,民事官司。認為我沒處理。雖然最後他求 償失敗。 問題: 而到了102/12月,我已缷任委員多年,該住戶卻對我提告,認定我未處理,導 致社區損失8萬元律師費,所以告我「背信」。 雖然我沒有將事件處理完畢,但我已經將當時能做的都做了,無奈雙方都不願意 進一步說明,所以該事件就被放置一旁。 試問這樣構成「背信」嗎? 實在是有點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 編輯: earny 來自: 140.128.67.249 (01/02 09:54) earny:轉錄至看板 LAW 01/02 09:55
iscu:背信必須要故意..如果不是故意 那頂多就是過失而已 01/02 09:59
iscu:而且時間也早已超過....抖啥 01/02 10:01
earny:背信不是20年嗎? 01/02 10:02
niceshotse:刑事"告訴期"6個月,民事告訴期兩年... 01/02 10:14
alawyer:背信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01/02 10:15
ChrisBear:就當上法院走走 找個律師陪陪就好 01/02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