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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我方(原告)和被告於100/06/28發生車禍,經過一年多的開庭 目前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都已確定。 1.刑事判決:被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肆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2.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 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原告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 假執行。 但是被告為大陸配偶,且先生早已過世,被告於刑事辯論後即返回大陸與兒子同住。 問題: 1.被告人不在台灣,我方應如何取得民事賠償? 目前我方所知道的情形: 被告在台灣尚有一位親弟弟,但是其弟表示那是他姊的問題不關他的事而拒絕 代替賠償。 被告的委任律師表示被告無回台意願,且台灣早已沒有資產。亦拒絕告訴我方 被告的聯絡方式。 1-1.我方可否向法院申請查詢被告是否真的離境? 1-2.我方如何查詢被告在台是否真的毫無資產? 1-3.由於被告在訴訟前及訴訟期間是在台居住,若被告仍有不動產在台,是否會因 為賠償金額過小,無法申請拍賣其不動產? 1-4.我方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依判決取回賠償? 2.被告在刑事部分被要求接受肆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且付保護管束,但被告早已返 回大陸,不可能完成相關教育課程,此部分是否有其他刑責問題? 目前我方所知道的情形: 被告的委任律師於刑事辯論庭結束時,向法官表示被告要返回大陸要求變更判 決送達地址為律師事務所,且後續的民事庭被告即再無出庭,僅由律師出庭。 2-1.被告未遵守判決,進行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我方可否依判決內文所載「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 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請求檢察官 向法院申請撤銷被告之緩刑? 2-2.被告的委任律師在判決確定前,早已知道被告要返回大陸,且名下早已沒有資 產,亦不願告知我方被告的聯絡資料,是否有任何協助潛逃之相關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40.203
depravity:2-2 沒有 01/13 20:40
depravity:告訴你她才會有問題 她是對方的律師不是正義使者 = = 01/13 20:41
louisex4:我想也是...放在最後也只是提一下而已,因為對方的口吻 01/13 20:54
louisex4:令人氣憤而已,所以才問問...但我想律師不太可能挖坑給 01/13 20:55
louisex4:自己跳.... 01/13 20:55
niceshotse:有緩刑?你有先和對方和解?還是他律師幫他爭取的? 01/13 21:26
louisex4:對方律師爭取的,我方則沒有請律師 01/14 02:06
louisex4:因為被告不熟台灣法律且無案底,因此要求接受法治教育 01/14 02:07
louisex4:然後緩刑。 01/14 02:07